首页 理论教育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权益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权益由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誉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并且,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一般源于宪法规定或宪法原理,是一项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可细分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权益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誉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既是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适用等所有税收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并且,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一般源于宪法规定或宪法原理,是一项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它的意义不仅及于税收领域,而且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益都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税收法定原则是伴随着近代税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发展至今已成为税法最基本的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可细分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其中,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议会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以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由议会在法律中加以规定的课税要素必须做到尽量明确,以避免行政机关在税收要素的确定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依法稽征原则是在前面两个原则的前提下,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稽核征收,而不得随意变动法定的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的开征、减征、缓征、免征以及征税的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即各类税收的构成要件必须且只能以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税收法定原则起始于英国,它与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不可分割,并与“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和“议会保留原则”密切相关,其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限制公权力的法治理念。税收乃是国家或公法人团体为获得收入之目的,对于所有满足法律所定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的人,以征税权所课征无对待给付的金钱给付,是加在人民身上的负担。税法因此具有对纳税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对其财产进行侵犯的性质,所以它必须也只能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从而防止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从其产生之初就是一个建立在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上,用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衡的原则,其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公平以及对纳税人整体的利益保护。(www.xing528.com)

税收法定原则也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在民主国家,国民应当(透过人民代表之议会)自己决定想要负担什么税收,而行政权与司法权则仅限于法律的执行与法律的监督,即行政机关不应有自己决定征税的权力,而只能有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是一般的公法原理所要求的。对于税收法定主义折射出的民主内涵,日本法学家北野弘久就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课税权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因而它是立法权的一种形式”。因为,在以国民主权主义为基调的日本国宪法条件下,不管是国家的还是自治体名义的课税权,其本质上都应属于国民(国家名义)或自治体(自治体名义),即真正的课税权主体应是国民或住民。由于在现代民主议会制下,国民或住民不能直接地行使课税权,所以该权得委托议会来具体实施,即对国税课税权的行使,原则上是由国会来决定(国民主权原理),国会代表国民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行使课税权(税收法律主义)。行使地方税课税权,原则上是由地方议会来决定(住民主权论),地方议会代替住民以制定“条例”的形式行使课税权(原来的税收条例主义)。总而言之,应从国民主权主义和住民主权主义角度理解国民或住民承担纳税义务为原则,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以“法律”或“条例”为准绳的。[12]此外,民主政治下的税收法定主义还有保障对各种经济交易和事实的税收效果予以充分的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职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