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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责任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著作权法上,侵犯著作权何时损害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界定。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侵犯著作权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著作权行政责任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布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统一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著作权管理机构的一种主动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侵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侵犯著作权行政责任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行为人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同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一样,侵犯私权并不代表一定就损害公共利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侵犯著作权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因此,在著作权法上,侵犯著作权何时损害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界定。本书认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侵犯公共利益:第一,混淆作品出处的,也就是说,构成剽窃的,必然损害公共利益;第二,破坏作品完整性的,也必然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获得的利润或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可以视为损害公共利益。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侵犯著作权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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