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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及相关原则和范围研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常某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行政赔偿和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我国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性的确定是行政赔偿救济的前提。就本案而言,非法拘禁常某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也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诉讼及相关原则和范围研究

课堂导入

[案情]

××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某有盗窃行为,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派人将常某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某铐在乡政府大门上,在近一个小时内,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来常某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最终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某、韩某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某的父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年1月5日,常某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某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某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1.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2.本案的致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已经通过其他救济机制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本案中的致害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和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我国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得法律救济。

那么,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违法性的确定是行政赔偿救济的前提。如果一个行为导致了实际损害,而仅仅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没有行政赔偿,这也说明对相对人的救济还不充分和完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赔偿救济是其他救济机制的补充,是使相对人权利得到最大化救济的一种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的致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实际上《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并没有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仅局限于行政行为,而仅仅要求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说包括了和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就本案而言,非法拘禁常某的行为就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也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理由有二:

其一,这一行为虽然是被告侯马市公安局干警和联防队员具体实施的,但它是经过派出所领导同意的,且与其行使的治安管理职权有关,是一种职务行为。

其二,本案致害行为是被告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侯马市公安局未予刑事立案,在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抓走了常某,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因此不属于刑事赔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救济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宽泛一点,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制度,是整个行政救济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教学要点

本章介绍了行政赔偿责任及其构成。以及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了解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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