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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 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同时又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试图通过质证检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这一修改将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从既定准确的神坛上拉到证人证言的水平。本章的目的是通过考察我国刑事法律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定,分析上述三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对策完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的完善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同时又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试图通过质证检验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这一修改将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从既定准确的神坛上拉到证人证言的水平。既然鉴定意见并不具备天然的可靠性,鉴定意见就应当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上质证,在接受法庭检验之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因此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包括形式内容和实质内容。形式内容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应当满足的合法性要件;实质内容则是指影响鉴定意见科学可靠性的因素以及鉴定意见适用是否准确。

目前,我国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两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鉴定人取得执业资质的条件、鉴定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等形式要件的要求,不能保证鉴定意见具有可靠性,但法庭往往通过这些条件判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靠性,容易造成裁判错误。其二,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实质内容进行质证的主体,在鉴定意见质证的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在质证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专家辅助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其出庭资格,这导致不具有专业能力的专家辅助人打着“专业人士”的旗号进入法庭,故意提出混淆争点、误导裁判的质证意见。这样不仅无法通过专家的专业能力帮助法庭认识鉴定意见、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还有可能适得其反,令“外行”法官更难判断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不知如何适用鉴定意见。其三,当专家辅助人采用与鉴定依据不同的科学技术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时,法官如何判断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哪一方依据的判断标准更可靠?本章的目的是通过考察我国刑事法律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定,分析上述三个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对策完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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