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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在各国法律范围内的实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成员国应保证其国内法能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各成员国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包括及时得到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举证的权利、陈述的机会等。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在各国法律范围内的实施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的规定寥寥无几,相比较而言,《TRIPS协定》第三部分专门涉及知识产权的实施,共有21条之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一般义务。各成员国应保证其国内法能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并且应当公平合理,不应该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不适当的拖延。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各成员国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包括及时得到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举证的权利、陈述的机会等。一旦发生侵权,成员国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停止侵害,并向权利人支付损害赔偿,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命令将侵权商品予以销毁。

(3)临时措施。各成员国内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有关证据被销毁。(www.xing528.com)

(4)关于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权利持有人如有适当的证据怀疑假冒商标由商品或盗版商品而进口,可以书面向进口国专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由海关中止放行被怀疑侵权的商品。申请人应提供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其数额应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申请人对因错误扣押商品而造成的进口方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5)刑事程序。各成员国必须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而且应至少适用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适用的救济包括:监禁、罚金、扣押、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的任何材料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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