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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设置时机的选择技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法采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应当遵循“及时提供证据”的行为规范,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此种适当时期,具有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之作用,依新法及《民诉法解释》,该适当时期包括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

具体设置时机的选择技巧

新法采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应当遵循“及时提供证据”的行为规范,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课以当事人及时举证之义务,是要求其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地提供证据以便迅捷进行诉讼而不致程序滞延。但是,“及时”并不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判断当事人是否及时提供证据,常须结合诉讼之进程及案件繁简程度进行个案认定。在“及时”具体化、明确化之前,难以要求当事人就何时提出证据进行及时性判断,所以也不可能期待其心甘情愿地就逾期举证负自己的责任。为使“及时提供证据”的行为规范具体化、明确化,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新法第六十五条),故法院须善尽其阐明义务,对当事人提示其应提供的证据,并妥善运用诉讼指挥权,确定提供证据的适当时期。此种适当时期,具有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之作用,依新法及《民诉法解释》,该适当时期包括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19]

法院应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举证期间(《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为促进当事人善尽及时举证之义务,并强化逾期制裁的正当性基础,法院于指定举证期间时,须充分斟酌应提出之证据的性质、种类及提出该证据的难易程度和必要的准备时间等因素,新法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即含此意。盖当事人搜集证据,受时间、地点、物力等因素影响较大,亦需要他人协作、配合,需要耗费一定之时间,故须为充分斟酌。虽然当事人在诉讼前亦可搜集证据,但若举证期间过短,对当事人而言难免仓促,若举证期间过长,又会使诉讼程序不必要地延长,故应斟酌上述因素,结合当事人之处境,指定适当之期间。既然举证期间之设置,最终由法院决定和控制,而民诉法对如何正确设置该指定期间并无规定,为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以保障其权利,法律一般设定了最低期限,且在任何情况下举证期间之指定都不得低于该最低期限。[20]依《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为当事人之举证权利设置了最低期间之保障。(www.xing528.com)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21]将此项期间称之为“商定期间”,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法院对举证期间的确定享有最终决定权,只不过赋予了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就举证期间之形成承认当事人意思之参与而已。在举证期间的最终确定权归于法院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使两造及法院就证据提出期间达成共识;并且,为充分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参与,除该协商期间不合理有延误诉讼的情形外,法院一般应予认可。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即“事先愈让当事人就其可能提出时期表示意见者,法院所定相当期间愈能要求当事人遵守,愈有使逾时提出者发生失权之正当化根据”[22]。至于商定期间可否低于十五日之最低期限,或认为商定期间可不受最低期间之约束,然商定期间只不过在于发挥当事人程序参与之功能,其最终决定权仍在于法院。既然最低期限为限制法院权力、保障当事人利益而设之强行性规范,法院及两造皆应遵守,纵当事人协定之期限低于十五日,法院亦应以最低期限为基准而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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