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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后期士大夫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在这一期间肇端。这也代表了传统中国战争手段和当时西方主流的战争法观念的冲突,使中国逐步了解到西方所认可的规范。清朝士大夫试图通过了解国际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尊严,[61]而且经历了从没有处理涉外事务的部门到设立总理衙门直到外务部的演变。总体上清楚地认识了国际法存在的恃强凌弱的弊病。[68]他们不太相信国际法能够保障中国的权益,更强调国际法实行得不妥当、不公正。

清朝后期士大夫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在内在需求和外来压力的双重促动下,清末中国开始了外交活动[51]并开启了研习国际法的第一波努力。中国对国际法的初步认识在这一期间肇端。[52]战争失利、具有屈辱条款的条约给中国的知识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中国知识界被迫去进一步地了解西方。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在西方文明面前一触即溃,虽然中国曾经考虑过以中国的规范去约束西方,但最终还是无奈地屈从于西方的体制。中国知识界不仅对天朝上国的观念重新认识,而且对于世界格局、中外关系、中国传统文化都开启了反思之门。虽然早在1840年,林则徐就开始通过翻译接触到了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的名作《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但仅有林则徐本人和他的极少数朋友了解。林则徐将相关的国际法原理应用于与英国人交涉的过程之中,并将属地管辖原则作为与英国争辩的理由写入了给维多利亚女王的信件中,相关的国际法知识被收入《海国图志》。[53]但这只是当时中国的一个极为特殊的例外,当时的中国政府整体上对国际法知之甚少。1863年,李鸿章诱降太平军镇守苏州的将领,并背信弃义将之斩首,并将城内数万太平军诛杀。这一行为让一直参与战事,并作为李鸿章与降将之间保证人的“常胜军”首领戈登(Charles George Gordon)震怒,引发了英国官员和驻上海领事的不满。这也代表了传统中国战争手段和当时西方主流的战争法观念的冲突,使中国逐步了解到西方所认可的规范。[54]

1864年,经过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的努力,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支持下,惠顿(Henry Wheaton)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被摘要翻译成中文出版,并分发给清朝官吏使用。[55]

当时也有过清政府官员利用国际法与列强论辩、处理外国问题的案例,虽然最终并没有为自身带来什么好处,但在处理普鲁士于中国领海拿捕丹麦船只的事件时,中国的主张得到强国的认可,[56]这还是给了中国人莫大的快慰。[57]在这次微小的胜利的促动之下,中国在19世纪60年代及以后的时间里翻译出版了几部国际法的著作,但著作数量不多,而且最初从西文直接翻译,后来却从日文转译,进步颇少。[58]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丁韪良带领汪凤藻、联芳等翻译的吴尔玺(Theodore Dwight Woosley)的《公法便览》(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以及布伦(Johann Caspar Bluntschli)的《公法会通》(Le Droit International)。[59]这些西方著作的翻译,不仅丰富了中国人的国际法知识,而且拓展了中国人的语汇,推动了中国人思想上的现代化。[60]其中明显的是天朝上国幻影的破灭,中国人也开始改变自身的观念,李鸿章就曾以国际法为基础请求改变外国人在中国觐见皇帝的跪拜之礼。清朝士大夫试图通过了解国际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尊严[61]而且经历了从没有处理涉外事务的部门到设立总理衙门直到外务部的演变。[62]但是中国政府却很少有机会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的实质权益。[63](www.xing528.com)

由于对国际法接触的不同,士大夫对于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也各异,[64]清朝官员对于国际法的功能大多并不是颇为乐观地认为其值得信赖,而是看到了国际法在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政治、经济差距的背景下,很难对等地实施,更难实现公正。总体上清楚地认识了国际法存在的恃强凌弱的弊病。[65]这样的官员包括薛福成(1838—1894)[66]郑观应(1842—1921)、崔国因(1831—1909)。特别是成为驻外使节的郭嵩焘(1818—1891)[67]、曾纪泽(1839—1890)都看到了国际法在列强之间的“平等”和对于中国的欺凌。[68]他们不太相信国际法能够保障中国的权益,更强调国际法实行得不妥当、不公正。[69]以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为现实范例的国际法给当时的中国人留下了心理阴影,人们很难相信国际法能够为中国带来公理和利益,这也是后来中国人对国际法的兴趣大为衰减的原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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