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相邻关系规则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排除适用

相邻关系规则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排除适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强行规定,还是可以透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排除适用,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将相邻关系规范解为强行规范。无疑,现今相邻关系规范之建构的两项基本原理更加证成了相邻关系规则的强制性特质。综据上述,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修改《物权法》时,应明确相邻关系规则的强制性特质,明定当事人不得依意思合致(合意)而变更相邻关系规则。

相邻关系规则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来排除适用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强行规定,还是可以透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排除适用,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应将相邻关系规范解为强行规范。盖相邻关系规则的规范目的,不仅在于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作衡平调整,而且反映了促进物之利用的社会整体利益。在相邻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不得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如袋地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不得抛弃自己可以通过周围地(围绕地)以至公路的权利;同时,各权利人如仅注重自己的权利,而不顾他人权利的需求,则必会导致相互权利的冲突,不仅使财产(如不动产)不能物尽其用,而且有害于社会利益和整个经济。因此,须对相邻财产(如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预,以适切调整邻近财产(如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形成对社会有益的法律秩序。其所采用的方法为财产(如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或扩张。基于相邻关系而享有利益者(不动产权利内容受有扩张利益者),自不因不动产权利主体的变动而受影响,于不动产权利内容受有限制者,为其不动产的物上负担,随该不动产而存在,并不因其权利人的变易而不受拘束。[11]

另外,在现今,相邻关系规范之建构的基本原理有二[12]:(1)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容忍义务,即相邻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对于他人不动产用益所生的不利,应为必要的容忍。(2)基于权益行使必须符合公益的原则,调整个人对社会或国家的利益。由此,当代相邻关系规范中不乏涉及社会经济的增进、公共卫生的维护及纷争之预防等的内容。无疑,现今相邻关系规范之建构的两项基本原理更加证成了相邻关系规则的强制性特质。(www.xing528.com)

综据上述,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修改《物权法》时,应明确相邻关系规则的强制性特质,明定当事人不得依意思合致(合意)而变更相邻关系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