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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与全球基础设施发展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基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优势互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种机制化安排。据统计,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占全球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有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界定,在此仅列举对本书启发较大的两例。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与全球基础设施发展

本书在构想中国的应对之策时,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视为一种可行的、次优的路径。所谓“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基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优势互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种机制化安排。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缘于英国。在近现代历史上,1854年苏伊士运河建设与运营可谓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先例。[26]早先,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被视为“一种由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或进行计划项目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下,双方透过不同程度的参与和承担,各自发挥专长,收相辅相成之效”。[27]

后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被视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一种新模式,即“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某种持久性合作,双方共同提供产品与服务,分担相关的风险与成本,以及分享资源与利益”。[28]它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据统计,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占全球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29]如今,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应用已遍及诸多领域。譬如,治理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www.xing528.com)

有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界定,在此仅列举对本书启发较大的两例。依据斯图尔特·兰顿(Stuart Langton)的界定,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指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个别公民在追求实现社群需求上共同合作与分享资源。[30]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瑞奇(Michael R.Reich)认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应涵盖以下三个要素:其一,合作各方至少有一方是营利的私人组织,一方是非营利组织或政府组织;其二,合作的目标是创造社会价值,通常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其三,合作方共同分担风险和共享利益。[31]

尽管学界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存在伙伴关系;其二,这种伙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满足公共需求的契约;其三,保证“公”、“私”合作提供公共需求项目的实现,需要有长期的、有效的公共政策或制度的规范;其四,“公”、“私”合作的基础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理想的政策效果。[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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