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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体系下环境权保障的问题及困境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民法体系下对环境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和相邻关系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权侵权责任构成上最终仍落脚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实际损失,单纯的环境污染本身很难构成民事责任。环境权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之间的模糊性与冲突性又成为传统民法学者质疑环境权的重要理由之一。

现行民法体系下环境权保障的问题及困境

1.现行民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同一法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规范不成体系。我国目前涉及环境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之中,不同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第二,当前民法对环境保护的不足。现行民法体系下对环境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和相邻关系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权侵权责任构成上最终仍落脚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实际损失,单纯的环境污染本身很难构成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民法上相邻关系多涉及邻里关系,很难与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整体衔接,现有的相邻权在价值尺度上与环境权保护理念有较大差距。

第三,环境司法实务中法官难以找法。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官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其自由裁量权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由于我国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且尚未形成体系,法官“找法难”势必会引起法官的“审判难”。

2.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困境(www.xing528.com)

第一,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关于环境权主体问题学者之间仍然存有争议,[3]有些传统民法学者更因环境权主体不特定而拒绝接纳环境权作为民事权利列入民法。

第二,权利内容的模糊性和冲突性。环境权与传统民事权利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环境权的权利内容本身难以确定。环境权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之间的模糊性与冲突性又成为传统民法学者质疑环境权的重要理由之一。

第三,侵权救济的有限性。尽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但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司法实践中,最常用到的就是损害赔偿,而关于排除侵害制度则尚未能广泛适用,且传统的民事责任救济方式在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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