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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的环境权利理论研究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前卫。美国学者所谓的环境权是专门制约国家活动的基本权利,包括“居住适宜环境的权利”“不受环境破坏的自由权”或“不受不合理恶化环境的自由权”。就中国内地而言,环境权理论的研究一般被认为肇始于1982年蔡守秋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环境权初探”一文。自此,我国环境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依据各自不同的领域和视角就此展开讨论。

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

从国际来看,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始自20世纪60年代,根据其从无到有的研究轨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起点:环境权是基于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和公民对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诉愿提出来的。1960年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由此引发了有关环境权的世界大讨论。

(2)推动:有关学者著书立说,提出环境资源应当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和“共有财产”。1962年美国学者蕾切尔·卡尔逊出版《寂静的春天》,指出美国民权条例缺乏公民免受农药污染的权利;1969年美国学者J.萨克斯教授在《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一书中提出了“公共信托理论”,主张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一格言作为环境品质的公共权利的理念。

(3)研讨: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召开“第十三届人权拥护大会”,讨论环境权的法理;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日本东京召开,与会的17国代表共同发表了《东京决议》,明确提出“请求将全人类健康和福祉不受灾难侵害的环境享受权利,以及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包含自然美的自然资源享受权利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种,并将该原则在法的体系中予以确立”。1970年9月在日本新潟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届人权用户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龙良两位律师做了《环境权的“法理”》的报告,明确提出了环境权这一概念,从而以法律视角对环境权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4)确认:有两次全球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均涉及环境权利的论述。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的议题之一就是“人类对环境是否应该享有权利以及享有权利的法律依据”,此次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人类处于备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国外的环境权利理论研究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前卫。美国学者所谓的环境权是专门制约国家活动的基本权利,包括“居住适宜环境的权利”“不受环境破坏的自由权”或“不受不合理恶化环境的自由权”。美国密执安大学约瑟夫·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影响较大,他在1970年发表了著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提出环境共有说和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全体公民是环境的所有者,他们将环境这种公共财产信托给政府予以管理,并有权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同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日本学者的环境权利理论以田中成明和大须贺明两位教授为代表,认为环境权是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私权,或者是从“幸福追求权”“生存权”中导出的宪法上的权利。在日本,环境权利的内涵多被阐释为:“为了从破坏中保护环境,我们具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对于随意污染环境、正在妨碍我们的舒适生活或者想要加以妨碍的人,我们基于该项权利,具有要求排除或防止这种妨碍行为的请求权利。”[3]此外,日本学者原田尚彦也提出,虽然依据日本的判例,尚未承认环境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成为停止行为判决的依据的私权的性质,但是,它作为宪法上的生存权的一翼,构成国政纲领之一大体上得到了承认。一般来说,环境权作为日本宪法第25条“进行健康的文化性生活的权利”的一环,或者把它读入宪法第13条“追求幸福的权利”,正在获得宪法上的市民权。同时,原田尚彦在其所著的《环境法》一书中指出,德国是强烈反对将环境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予以承认的,并列举了如下理由:(1)作为对人类有价值的环境权这一法益是不明确的;(2)环境权若不具备对国家的防御权的性质,即使叫作基本权,其概念也会被相对化;(3)如果不应该禁止所有的伴随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环境利用行为的话,在环境保护的限制方面,与其他法益之间的利益衡量就是必要的,但是,为利益衡量而把环境权放在基本权的位置上,既不适当也无用;(4)空气、水等自然财产不是个人的法益,所以,即使把环境保护作为个人权利的问题来解决,也不会得到妥当的结果;(5)如果将环境权的要求定成一个过高的水准,现实就会出现很多违宪的状态,反之,如果肯定现状的话,环境权所倡导的环境改善的意义就会被淡化;(6)只要赋予市民环境权,就会产生迅速地改善环境的期待,而那是无法满足的结果。[4]自环境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在日本被提出之后,法律上的环境权利就一直都在批判与调整中不断被研讨着。(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赞同把环境权利列入法律权利目录的国家,其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求助于法院来实现环境权利的案例,如美国公民诉讼中“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法定环境权利的行使。然而,民众对环境权利的诉求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环境权利研究的没落。“七十年代初期,除了法院中有关环境权的诉求以外,在学术上,美国各大学的法律评论充斥着有关环境权方面的法律文章。于今,绝少有法学者撰写环境权方面的论著了”。[5]为此,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认为,环境法学者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从高度抽象的理念,转移到具体环境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就中国内地而言,环境权理论的研究一般被认为肇始于1982年蔡守秋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环境权初探”一文。自此,我国环境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依据各自不同的领域和视角就此展开讨论。鉴于不同学者所持观点和学说影响力的差异,大体形成了几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其中大部分在周训芳教授的著作《环境权论》中作了归纳。有关环境权利理论的研究表现为层次与面向多元化,包括:蔡守秋教授主张的主体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环境权,其享有主体最为广泛,囊括了个人、单位、国家、人类(含后代人)、自然体;陈泉生教授主张的主体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享有以及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的权利,其享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含后代人),但不包括自然体;吕忠梅教授主张的私权性环境权,即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存与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汪劲教授主张公民环境权,并应有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在公民要求国家保护环境或据以参与环境监管的意义上适用时,主要具有共益权的性质,而在用于私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时,则具有自益权的性质;王明远教授主张的程序意义与实体意义区分的环境权,强调程序意义上知情、参与、求偿的环境权;郑少华教授主张的生态权利,其主体是生态人(生态法人),代表自然、后代人、全人类(当代人)行使权利;周训芳教授主张的宪法化、公民权化和具体化的环境权,即地球上每一个人都享有适宜健康的良好环境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主体包括各国的公民以及作为各国公民整体的人类;徐祥民教授主张的自得环境权,以自负义务为实现手段维续适宜人类发展自然环境的权利,其主体是人类;邹雄教授主张的(自然人)公众享有的公权性环境权,即主体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其主体限于自然人,而非法人、国家、非人自然体等。

除上述为学界周知的学者和大作之外,近些年仍有许多其他的环境法学者在环境权利这一领域不断进行着各自成形的深入探索。他们大多以环境权利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著出版成书。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吴卫星的《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朱谦的《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构造》(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胡静的《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余俊的《环境权的文化之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张震的《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侯怀霞的《私法上的环境权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社坤的《环境利用权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付淑娥的《环境权私法保护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孟庆涛的《环境权及其诉讼救济》(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伊圆圆的《环境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上述著作中,不同学者的视角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论述来说又自成一家之言。

对于国内有关环境权利的理论研究,笔者比较赞同汪劲教授的总体评价。他指出:“当我们想寻觅在环境权理论模型指引下的环境法律实践时却会发现,这些披着‘环境法’外衣的‘实践’往往本质上更类似于一种泛政治化的公民运动;当我们强调环境法的革命性或者环境权的新颖性时,以当下环境权理论积淀而论,则不会取得与公权、私权相并列的或者功能上相匹配的权利模型;而当我们从另一条思路出发将环境权看作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混合权利束时,则更容易引发对环境权存在必要的质疑。”[6]正是如此,环境权利只有在正义和法律的双重视角下展开研究和实践,才能更好发挥其在整个环境法治层面推行的基石作用。

在环境正义方面,虽然环境正义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华伦抗议事件,但在此之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人们已经开始运用正义理念来思考和处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环境正义的朴素理念在20世纪60、70年代早期环境保护著作中均有一定体现,如美国雷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日本岩佐茂的《环境的思想》等环保著作均指出,“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日益紧张,人与自然都受到了存在威胁,因此,人们应当树立一种新的观念:人们必须在自然和道德限制中生活”。[7]在介绍沃伦抗议的小册子《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出版之后,环境正义的概念广为流传。它不仅被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环保职能部门所认可,而且被环境伦理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广泛研究。近些年,国内外有关环境正义的学术著作逐年增多,主要有美国彼得·S.温茨的《环境正义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马晶的《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延边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曾建平的《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梁剑琴的《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马存利的《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罗尔斯正义论的一种拓展》(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张斌的《环境正义论》(河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陈亮的《为环境正义而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王韬洋的《环境正义的双重维度:分配与承认》(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苑银河的《环境正义论批判》(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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