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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环境法的特征这里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的生存和社会因素的总体,而城市与乡村是人类的集聚地,实际上就是环境法学中的环境。环境法学所研究的是环境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对环境法学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1832年和1849年英国的霍乱大流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并引发了强大的舆论压力。3)作为环境法由于城市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人口的集中与集聚必然会造成相互影响。

环境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1)环境法的特征

这里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的生存和社会因素的总体,而城市与乡村是人类的集聚地,实际上就是环境法学中的环境。环境问题不是一开始就存在,而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而不断产生的问题。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维系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成为人类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环境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传统的法学在体系和功能方面存在缺陷。这就需要以法学为基础,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管理、环境保护等角度对环境法制进行研究。因此,“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法及其环境法制的学科”(李明华等,2013)。简言之,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环境法学所研究的是环境中的法律关系。导致环境恶化以及其他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因素是市场失效。由于“公地悲剧”的存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导致利益主体的负面影响外溢,形成外在影响。外在影响导致个体关系改变,进而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中法律关系的改变。这种关系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则影响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甚至导致政治问题。因此,预防和治理人为的环境污染、防止建设与开发活动所引发的环境破坏、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资源成为环境关系研究中的重要任务。

环境问题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也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对于环境法学而言,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对环境法学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为此,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李明华等(2013)提出环境法学具有三个特点:①环境法学是法学与环境科学、资源科学、生态科学等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②环境法学具有综合其他法学学科知识的特点,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学理论体系;③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的学科。

2)城乡规划中的环境关系

城市和乡村是人类的基本聚居形态,特别是城市,其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载体,是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人口集聚、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居环境。工业的快速发展,排放了大量的有害物质,毒化了江河中的水流,污染了空气,危害了野生动物,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城乡规划的基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建设美好的人居环境。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则要遵循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规律。城乡规划一直在寻求人的发展与自然、与环境的和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城乡规划作为对一定时期城乡发展的空间安排,必然关注环境以及与环境的关系。

实际上,城乡规划的起源之一是对城市环境卫生问题的忧虑。在英国,产业革命促进了城市人口增长,并带来了卫生和住房问题。1832年和1849年英国的霍乱大流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并引发了强大的舆论压力。1848年英国颁布了《公共卫生法案》,规定了地方政府应对卫生、道路、排污和供水等方面负责。霍华德“花园城市”的提出则反映出人们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对环境卫生的忧虑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成了1909年英国《住房与城市规划法案》的颁布。在美国,1916年纽约首先采用了区划制度。1922年美国商务部出台了《州分区规划授权法案标准》(Standard State Zoning Enabling Act),授权地方政府用区划制度控制土地的开发。而区划制度最基本的手段是对外在影响的规制。(www.xing528.com)

李明华等(2013)认为环境法学所关注的环境法律关系有三个特点:①是环境法确认的和保护的关系;②是环境法律调整的结果;③是以环境或环境要素为中介,在开发、保护和利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城市化进程中,建设与开发的外部性广泛存在,其外部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环境污染。工厂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影响了周边的环境。②土地的滥用。为获得利益而大量占用耕地,形成城市蔓延。③土地的过度使用。土地的过度集中形成拥挤,而拥挤的产生既可导致交通的拥堵,也可导致环境卫生质量的下降。外部性扭曲了城市发展中人与环境的关系,这需要城乡规划的干预。

3)作为环境法

由于城市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人口的集中与集聚必然会造成相互影响。宏观上的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微观上的环境问题(如大气与噪声污染),均对个体和群体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的还会造成公民没有尊严的生活,甚至影响到健康和生命。环境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①环境是生存权的基础。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且维系了人的生命与健康,而“有毒污染侵犯人的生命权”(简·汉考克,2007)。②环境是人格权的保障。生命权、健康权有赖于环境质量,没有基本的或者是一定标准的环境质量,就无法保障人格。③环境是财产权的载体。阳光权、通风权、安宁权构成了财产的外延,影响了财产的价值和质量。

城乡规划是对城乡未来发展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必然涉及城乡发展中的环境关系。在城乡发展中存在两类环境关系:①城乡发展布局与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的关系;②外在影响的防止与预防,特别是污染较大的工厂和邻避设施与居住环境的关系。简·汉考克(2007)主张两种普遍的环境人权:①免受有毒污染的环境自由权;②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汉考克主张的这两种环境权利都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从城乡规划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资源在空间上过度使用或错误使用,而对人的生存环境造成影响。人的生命、生存及健康均依赖于环境,人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环境,环境的质量状况影响了人的生存与发展。

城乡规划对环境关系的关注说明城乡规划法学具有环境法学的特征。《城乡规划法》中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的需要。这是《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乡规划明确的环境保护职能”(沈娜等,2014)。环境法学中的三条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生态安全、风险防范,可以成为城乡规划法学的基本原则。具有环境法学属性的城乡规划法学要实现三个目标:①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正义;②确保生态安全,控制城乡发展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侵蚀;③事前风险防范,预防非相容性土地用途所产生的外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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