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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环境正义视角下的动态平衡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整体论和系统论来看,地球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庞大生态系统。环境权利指向自然人及其联合对生存性环境利益的享有,具体体现为人们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承载力的维持状态。动态平衡的生态环境系统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承载着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环境利益,是人们意志和行为所指向的客观对象,符合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环境权利及法律实现:环境正义视角下的动态平衡

从整体论和系统论来看,地球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庞大生态系统。除具象化的环境要素和环境资源外,一定空间范围内物质和能量间因流动而形成的生态系统整体也是环境权利的载体,如被誉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的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即是如此。环境权利指向自然人及其联合对生存性环境利益的享有,具体体现为人们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承载力的维持状态。也有学者将之称为环境品质,“认为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环境品质,不是一种单纯的自然存在,而是经过社会合意后的客观环境形态,是社会主体整体理性与环境容量科学数值的统一和契合。同时,环境容量的科学数值又表现出独立社会主体整体理性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32]对此,笔者很是赞同。然而该学者否定环境或环境要素本身作为环境权利客体的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严格来说,仅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兼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资源与环境生态功能(或曰环境承载力、环境品质),这三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均是环境权利指向的对象。

自然界中的生物与非生物之间互动形成一个复杂、稳定、多样的生态系统,该系统具有一定的动态平衡、自我调节和抗干扰能力。在芸芸众生中,人类凭借自身超强的主观意识能力,对自然环境世界进行着无止境的开发利用活动,并逐渐形成以人类为中心的、集社会—经济—环境三位一体的复合生态系统。该系统的协调运作需同时遵循三大规律定律,即社会规律、经济规律、环境规律。人类是目前唯一能够掌握并运用上述三大规律的行为主体,也正是因此,一定区域内的人类共同体才得以成为环境权利的归属主体,并借助环境权利代表主体的力量,维护环境公益和良好环境秩序。“在环境法中,哪些环境要素在多大范围受到保护以及人类对哪些环境要素享有权利以及对环境享有哪些权利,则要受到人类的认识水平、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立法状况以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33]虽然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及其联合组成的共同体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但作为环境权利的实际归属主体,人类完全可以利用发达的科技手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依据一定的标准尺度将环境权利在不同的人类共同体间进行初始配置。然后,借助法律权利的运作机制,实现对环境权利的调整和环境公益的维护,这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切实可行的。(www.xing528.com)

动态平衡的生态环境系统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承载着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环境利益,是人们意志和行为所指向的客观对象,符合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对人类而言,外部环境系统具有财产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功用,二者属于性质不同的权利客体,前者是财产权利的客体,而后者则是环境权利的客体。“可见,环境中的各种自然因数承载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其中,作为自然资源的各种因素的物质实体显然是财产权的客体,不能同时又是环境权的客体,而作为环境资源的环境生态功能必然表现出无形性、公益性、长远性等显著有别于各种传统法律权利客体的特点,使得环境生态功能恰恰需要全新类型的权利——环境权来保障,因而成为环境权的客体。”[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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