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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紧缩与犯罪关系的探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提出刑罚的紧缩性就是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这也是历史演变的共同趋势。刑罚的紧缩,严格地说也是刑罚成本的节省,符合社会追求功利的要求。即使在不得不动用刑罚惩罚犯罪时,边沁也坚持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来预防犯罪这一向前看的目标。基于刑罚存在紧缩的趋势,刑罚应该仅仅成为维持社会生存的必要和最后的手段。贝卡利亚首次提出来刑罚要与犯罪维持成比例的关系,保持宽和,而反对滥施残酷之刑罚。

刑罚紧缩与犯罪关系的探讨

有学者提出刑罚的紧缩性就是刑法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这也是历史演变的共同趋势。而其原因在于,刑法作为一种公法,其作用仅限于维持社会必要的生存条件。我认为,刑罚紧缩代表范围和投入的缩小,但并不意味着刑法的效能下降;相反,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刑罚的相对稀缺,刑罚对人们的威慑更大,同等刑罚成本的效能会因此增加。刑罚的紧缩,严格地说也是刑罚成本的节省,符合社会追求功利的要求。

刑罚的紧缩性,严格地说是刑罚成本的节省,也就是刑罚成本的趋小化,符合社会追求功利的要求。指的是国家在运用刑罚追求预防以及惩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尽量节省刑罚成本;具体包括在刑罚与非刑罚间选择时要选择非刑罚化,在重刑与轻刑间选择时要选择轻刑,而且在刑罚的制定、裁量与执行过程中都要追求资源的节省。刑罚如果不考虑成本就是盲目的;不惜成本的高刑罚投入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市场经济社会追求经济性的背离。贝卡利亚曾间接论述了成本趋小化的思想,他在论及程序和时效时就主张,“如果说一个国家的宽和刑罚已经显示了优越性的话,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及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也成为刑罚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用少数宽和刑罚处置大量的犯罪”。即使在不得不动用刑罚惩罚犯罪时,边沁也坚持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来预防犯罪这一向前看的目标。

刑罚的运行要遵循特定的规则保持适度,追求节省,还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一方面,在文明状况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人们对个人自由与幸福的追求也与日俱增;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将逐步紧缩而相对更稀缺,因此无可避免,同等刑罚成本的价值与社会效益将会逐步增加。刑罚的紧缩也就是功利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www.xing528.com)

基于刑罚存在紧缩的趋势,刑罚应该仅仅成为维持社会生存的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同样,这也是功利的要求。刑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社会与个人两受其益,用之不当,社会与个人两受其害。边沁也认为,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基于功利的原则,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与昂贵之刑是不能适用的四种情况,否则惩罚就成为真正的恶”;而且在犯罪的补救体系中,包括预防、遏制、补偿和刑罚四类方法,刑罚只是最后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

应当指出的是,要调和刑罚成本趋小化与目的价值最大化的矛盾,防止刑罚资源浪费和违背社会正义,我们就应有一个量化的参照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说罪与刑成比例原则)。贝卡利亚首次提出来刑罚要与犯罪维持成比例的关系,保持宽和,而反对滥施残酷之刑罚。边沁从功利出发更是反对过分之刑罚,他在论述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时,就提出“不管所防止的损害是什么,以尽可能小的代价防止之”;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惩罚都不应当超过为使他符合这里指出的诸项规则(笔者注,即刑罚强度要与罪行损害程度保持适度的比例)而必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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