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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石窟管理措施及保护政策指南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确保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第三十二条云冈石窟旅游门票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云冈石窟文物保护。第三十四条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体育等群体活动。第三十五条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云冈石窟景区内道路交通进行管理。

云冈石窟管理措施及保护政策指南

第二十四条 云冈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构建以云冈石窟为核心的云冈峪历史文化长廊大景区,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第二十五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云冈石窟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研究和宣传,推动云冈学构建。

第二十六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交流与合作,开展石窟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防治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对云冈石窟文物研究和科学保护技术的成果,以及由其制作、开发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工艺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云冈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并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展陈工作,丰富展陈手段,提高展陈水平、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弘扬云冈文化艺术。

第三十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确保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www.xing528.com)

第三十二条 云冈石窟旅游门票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云冈石窟文物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使用用途的,按照文物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体育等群体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文物、公安等部门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云冈石窟景区内道路交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云冈石窟景区内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管理下进行。

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合法,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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