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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遵法肯价值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这里讨论乡村教师的业余生活问题,就是要摒弃这种不科学的传统态度,肯定业余生活的价值:一是社会义务性的闲暇,如在陪伴老人、抚养孩子中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品德,体味社会中的人情温暖,让社会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二是个人自由性的休闲,如运动锻炼、才艺表演、阅读朗诵、睡眠养神等活动,有助于增强身体健康、消除疲惫、更好地开展工作等。

社会支持:遵法肯价值

第一,赋予人权,肯定业余生活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乡村教师的闲暇、闲暇中的休闲都是公民休息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乡村教师享有的闲暇、享有的休闲都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也是宪法所赋予的、受宪法所保护的。正如有研究指出的:“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概括地说,休息权是居民和劳动者享有的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得到闲暇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承认休息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必须基于以下法律的和观念的前提:第一,享有休息权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承认自然人首先是一种生物或者生命体,其能力(体能、体力和智能、智力)总是有限的;第三,社会普遍树立或者至少是接受了尊重人权的思想观念。”[41]可见,无论是站在自然生命体的角度,还是站在人格权利的角度,抑或是站在现代人权尊严的角度看,乡村教师在宪法范围内享受闲暇、享受休闲的业余生活都是成立的。

第二,摒弃传统观念,肯定业余生活的价值。中华民族有勤劳、勤作的传统美德,对那些夜以继日、不辞辛劳的劳作行为给予高度的赞赏,对那些无所事事、不劳而获的行为给以鄙弃。但是分析认为,这种过分强调勤奋、忽视业余生活的闲暇与休闲的态度日益产生两大恶果:一是一些人过分称赞勤奋而忽视休息,患上了种种职业病,甚至猝死在岗位上,这类事件在近年来不少;二是对法律赋予的、符合正当要求的个人休闲产生消极看法,认为这些强调业余生活的人都是找借口、在逃避劳动,进而投之以鄙夷的目光。因此,在这里讨论乡村教师的业余生活问题,就是要摒弃这种不科学的传统态度,肯定业余生活的价值:一是社会义务性的闲暇,如在陪伴老人、抚养孩子中传承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品德,体味社会中的人情温暖,让社会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二是个人自由性的休闲,如运动锻炼、才艺表演、阅读朗诵、睡眠养神等活动,有助于增强身体健康、消除疲惫、更好地开展工作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长期以来我们对“休闲”充满偏见,一说到“闲”,就是“闲生是非”、“玩物丧志”等等。[42]休息权既是劳动以及享有休息权的程度,又与其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当的关联;休息权具有人身自由的特性。休息权可以使人们在休息时间里,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发展身心。这就意味着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所以,闲暇与休闲并不是“闲”,而是一种“以退为进”的、为了更好工作和生活的积极性的状态,可见,业余生活是一种具有价值的存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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