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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正义作为国际法的终极价值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法层面的法律价值也是如此,尽管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正义作为国际法的终极价值难以以实然状态存在,国际社会目前的首要价值仍是和平与秩序,但是正义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并不会改变,国际软法对国际社会价值观念的塑造作用将使得国际法的终极价值由应然转向实然。

国际法渊源:正义作为国际法的终极价值

作为一个法理学范畴,法的价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其反映人和法作为主客体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出法对应主体所应具有的相关功能和属性。就“法的价值”而言存在三种理解,首先是法在运行过程中所追求或保护的对象,如对人权、秩序、自由、正义等,这些价值被称作法的目的价值;其次是法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或属性,如法律本身应当逻辑通顺、语言简洁等,这些价值被称为法的形式价值;此外,还有将法的价值等同法律评价标准。[65]国际法而言,其价值更多是指目的价值,即国际法本身所追求的价值。一些持现实主义观点的政治学学者们往往悲观地将国际法界定为“工具”,国际法的价值则变成了权力或是国家的对外政策。[66]但这种结论是建立在扭曲了国际法作为“法”属性的基础上,无视了法律主体论的发展,也忽视了法律价值的产生和演变,仅仅将视野局限在国际政治的运行上,只在极小的范围内具有实际意义且并不能完全代表国际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实际上法律的价值是通过作为主体的自然人的追求表现出来的,自然人始终是天赋的法律主体,国际法层面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也是由自然人组成的集合而拟制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对法律价值讨论将其外延缩小到“正义、自由、安全、福利、公平、秩序、效率和人权等”。[67]在最初法律产生的时期,法律的价值在于避免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68],即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其所追求的是社会秩序,此时法律最主要的价值追求是秩序价值。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逐渐开始注重效率对生产所带来的影响,因此法律出于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求,也开始追求效率价值,并且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对资本利润转化的狂热追求将效率价值作为其法律的首要价值。

如果通过《联合国宪章》第1条关于联合国宗旨的规定来解读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可以发现国际和平与安全亦即国际法语境下的秩序是国际法的首要价值,同时国际法的价值呈现出由秩序到人权之尊重的发展进路。[69]而正义价值则被体现为对条约及其他国际法渊源产生的义务的遵守,以及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并未构成现代国际法的终极价值。[70]但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而言,正义必将作为终极价值主导着国际法在内的所有人类法律的发展。事实上,正义价值确应被认为是国际法的终极价值,因为正义价值在内容上与宪章阐述的和平以及人权价值是一种包含关系,在追求的目标上与和平以及人权价值是层级关系。可以说,正义价值是现代国际法甚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追求。布尔(H.Bull)将正义划分为赋予国家和民族以权利与义务的国家间正义、赋予个人以权利与义务的个人正义以及追求世界社会共同利益的全球正义。[71]从法律实证主义出发,正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合法性(legality);而在自然法学派者眼中正义则往往与国际道德密切相关。尽管对正义的理解是基于世界政治的版图,但其“有关正义的思想属于道义理念的范畴”的观念仍具有自然法立场的倾向。不论语境与立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义始终可以作为最普遍意义的价值,而布尔对正义的上述层次分析在国际法领域内也表现出一定的适应性。

无论作为主体的自然人观念如何改变、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如何发展,对正义的追求始终存在于人类的社会活动之中。在亚洲,最早有关“正义”的记录出现在秦朝,人们用正义来表达对公平和公正的追求,[72]此后中国的古典文学中也有对正义的相关描述[73]。西方虽然没有直接对正义的表达,但是他们用“正当”和“公正”来表达类似的意思,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早在公元前五百年就表达过“万物所由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偿补”[74]。这里的“不正义”被理解为“不合理”,而“正义”因此可推断为“合理”“正当”等意思。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便是正义。[75]古代中国与西方对正义的认识比较接近,都围绕着公平、合理、仁义等内涵展开,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人们并没有停止对正义的追求,但是却对正义内涵的界定产生了冲突。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完全自由且平等,[76]而美国学者诺齐克则认为正义意味个人权利的实现,[77]又或者戴维米勒从需求、应得和平等的视角理解正义[78]。实际上正义的不确定性始终困扰着对正义价值进行研究的法学家们,没有人能够说清正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人们对价值观念的认识终将走向统一。而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为世界价值观念的统一贡献出了一份中国力量。(www.xing528.com)

事实上,无论是对正义内涵理解的“不确定性”或是“主观性”,都无法否认正义的终极性。社会正义作为联结法律与社会关系乃至伦理道德的中间桥梁,是法学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与横向的社会关系中合法性的来源。即使是在凯尔森构建的法律大厦之中也依赖于社会学伦理学中的正义赋予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凯尔森从逻辑形式对法律的分析将法律理解成由不同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而“基础规范”作为该体系中的最高规范,其合法性一方面来源于其内容中所表现的保证它们效力的明显特性,如诚实守信、禁止反言等一般规则,而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上帝的委托,即道德和宗教领域内的正义观念。[79]而法律正义又区别于社会正义,这种区别在于法律正义往往会在面对其他法律价值时接受其他价值的影响并对它们进行整合。整合过后的法律价值体系则以正义价值为核心进行自我调整并发挥出各自最大的效用,而不以正义为核心价值的法律体系往往丧失了民主和法治的逻辑。在国际法层面的法律价值也是如此,尽管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使得正义作为国际法的终极价值难以以实然状态存在,国际社会目前的首要价值仍是和平与秩序,但是正义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并不会改变,国际软法对国际社会价值观念的塑造作用将使得国际法的终极价值由应然转向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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