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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促成国际法渊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法院规约》第38条并没有承认国际软法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但《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表述并不是金科玉律不可推翻的,更何况国际软法本身就是说明《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渊源的认识具有局限性。[64]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都并没有人提出要依据软法行事,严格意义上说软法并不是法律,更不在国际法渊源的范畴之中。

国际软法促成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性质而言,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均不同于国内法,这是国际法赖以生存的国际社会环境所决定的。而正是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种种不同,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而言也成为弱法。《联合国法院规约》第38条并没有承认国际软法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但《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表述并不是金科玉律不可推翻的,更何况国际软法本身就是说明《国际法院规约》对国际法渊源的认识具有局限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这一类文件尽管也不被《国际法院规约》直接纳入国际法渊源体系中,但是出于《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权威,安理会决议与联合国大会决议都具有被承认的法律拘束力。[61]而在欧盟法的具体实践中,欧洲法院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并不局限于欧盟法本身,一些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也会被适当地适用,而这种“次级造法行为”所达到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能完全等同欧盟法层面,但其法律拘束力得到了一定的承认。[62]尽管国际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司法判例,但司法判例对司法机构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可以解读为“遵循先例”,这也客观上说明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渊源的规定并不是刚性的、在国际社会中被贯穿到底的,而且这种对国际法渊源的列举也不可能做到准确、穷尽且与时俱进。更何况国际软法的实施与遵守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自发性的遵守或是国际政治的干预,并没有司法机构或常规性的实施机制来支撑国际软法的整体运行,《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影响到国际软法实际实践中的效果,也正是国际软法与国际法渊源这种特殊的关系使得国家在解决某些问题时有了更灵活的选择[63]。但是随着国际软法的发展,一些成熟并获得认可的具体原则、规则将向国际硬法转化,而在向国际硬法转化之前或短时间内不会转化为国际硬法,因而应该如何认识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软法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传统的法治思想中,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社会应该在法律下运行,上升到国际法治的层次,国际社会应该在国际法的规范下运行,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应该凌驾于国际法之上。[64]无论是国内法治还是国际法治都并没有人提出要依据软法行事,严格意义上说软法并不是法律,更不在国际法渊源的范畴之中。但实际上,西方社会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因为政府职能臃肿、效率低下导致国内社会问题频发,软法在国内治理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甚至出现了要求以“软法法治”代替“硬法法治”的激进声音。相比国内治理,国际治理或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治理中危机来得并没有那么急切,而在全球治理的两条路径,也即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治的运作过程中,国际软法显得势单力薄。在国际政治的逻辑之下一国的国家利益永远都是第一位,国际软法如同各国在正式的政治协商之外的脆弱默契;而在国际法治的逻辑下,国际软法并不具有“法”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其运行。学者们对国际软法抱有的解决全球化下人类作为整体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期待在当前的现实下显得有些天真,如果对国际软法“法”的地位以及“国际法渊源”的资格没有广泛且普遍的认可,那么国际软法将只能停留在学者们的讨论之中而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法”的概念是否绝对,在法律多元主义发展的今天,亟须新的答案,传统思想对待法律的固有模式亟须改变,只有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才能为国际软法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既然软法在国内治理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肯定,国际软法在全球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于国际软法是否可以参与到国际法治中,或者说是否可以赋予国际软法“法”的地位值得思考,即使不能直接承认国际法渊源的地位,但是其对国际法渊源的影响,包括对国际法形成和实效的影响都应该被人们所重视,长远地看国际软法在对国际法渊源理论的发展下是有可能被纳入国际法渊源范畴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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