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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的自治性:国际法渊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主要由非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多元化创制主体导致的对国际治理主体的去权威化,以及由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所驱动的具有内在理性的国家间交往的制度安排,也使得国际软法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协调国际政治利益关系的角色,而国际软法的自治性也在这种创制主体的去权威化及其具有内在理性的制度安排中得以体现。

国际软法的自治性:国际法渊源

国际软法的自治性主要体现为其创制主体的去权威化与由其内在理性(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决定的制度安排以及自我实现模式。

就国内社会而言,基于社会自治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社会自治机制的存在及其与国家机制的互动,成为公共治理的重要构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治理理论使得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不再决然对立,而是呈现出一种体现为相互依赖和多元合作的良性互动的状态。

正如国内公共治理领域内存在自治机制与国家机制以协调国内政治利益关系,国际社会也同样如此。相较而言,在国际治理中占有绝对地位的国际法与政治的联系比之国内法更为密切,可以说国际法深受国际政治或大国政治的影响甚至操控。而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硬法,国际软法则具有更为多元的创制主体与具有内在理性的制度安排。二战后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高涨,国际关系迅猛发展,愈发紧密的世界政治经济交往以及处理全球性事务的迫切需求,导致了各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数量和功能上的急速增长和扩展,而这也为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软法的兴起提供了社会土壤。在国际社会组织化的推动下,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它们通过敦促或参与议题设置与规则制定等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除去多元的创制主体,国际软法的形成也更多地源自于由对全球性问题的关注所引发的、符合国家间交往的内在逻辑的制度安排。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仅为身处其中的各行为体带来经济红利,也引发了环境、气候等多领域内大规模的全球性问题。而出于对全球性问题关注及其解决而形成的国际软法,当然地符合国家交往的内在逻辑与国际社会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人类公共利益等共同体利益而非大国或霸权国的利益成为国际软法的关注重心。包括主要由非国家行为体构成的多元化创制主体导致的对国际治理主体的去权威化,以及由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所驱动的具有内在理性的国家间交往的制度安排,也使得国际软法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协调国际政治利益关系的角色,而国际软法的自治性也在这种创制主体的去权威化及其具有内在理性的制度安排中得以体现。(www.xing528.com)

此外,与硬法不同,国际软法在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使其难以被纳入法的范畴,在效力瑕疵的同时其本身在内容上也往往缺乏精确的有关义务或制裁的规则,这使得不具有强制性的国际软法在司法适用层面面临着一大挑战。换言之,国际软法的实现只能依赖于行为体的自律或者国际社会的舆论机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其所具有的软拘束力和自治性。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软法的这种软性拘束力并不能说明其不具有法律性的效果,在特定情形下这种自治性与软拘束力所产生的实效甚至在程度上强于一般的国际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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