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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视域下的国际法渊源及规约开放性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国际法院规约》所罗列的国际法渊源不具有实际价值,相反,第38条下的各个国际法渊源是目前国际法学界最为公认的。这里要讨论的并不是制定或适用国际软法的主体如何通过国际政治影响到实证国际法的形成和实效,而是试图通过对处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以外的国际软法在国际法渊源的动态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预测国际法渊源可能的发展趋势。

在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诸多讨论中,许多学者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起点。事实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举的一些国际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形式封闭性,如果对国际法渊源的认识只局限于第38条所框限的形式之中,那么基于《国际法院规约》本身所具有的形式封闭性将导致相关理解产生一定局限性。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国际法院规约》所罗列的国际法渊源不具有实际价值,相反,第38条下的各个国际法渊源是目前国际法学界最为公认的。这里讨论的是,在国际法实践中,根据第38条所分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之间的互动,以及第38条框架下的国际法渊源与国际软法的互动,均显示出国际法渊源的动态性以及超越《国际法院规约》形式而在实质上的开放性。一些国际法渊源中的辅助渊源,如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在普遍意义上也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这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框架下国际法渊源和国际软法并不存在明显的边界,尤其是在国际法实践中大量适用国际软法的现象更加印证了对国际法渊源的理解应包括形式和实质多种维度。从国际软法自身来看,其在特殊领域内所发挥的效力将会随着制定主体在国际社会中影响力的增强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这种得到强化的效力有可能沿着新功能主义逐渐向其他领域溢出形成以原秩序为基础的、适用范围更广的新秩序。或者说,国际软法在特定领域内的国际法实践过程中发挥了示范和补充作用,这种影响不但会随着制定主体或适用主体渗透到与它们相关的国际条约的缔结、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也可能会在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中作为国家管理或法律确信的证据资源,甚至通过司法判例以及公法学家的学说等形式作用到更为广泛的国际法实践中。这里要讨论的并不是制定或适用国际软法的主体如何通过国际政治影响到实证国际法的形成和实效,而是试图通过对处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以外的国际软法在国际法渊源的动态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预测国际法渊源可能的发展趋势。除了讨论国际法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在国际软法视角下的互动,撇去传统《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形式框限,国际软法的自发性以及其与传统国际法渊源互动的过程中所体现的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与自然国际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即国际正义相吻合,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未来国际法渊源的自然法倾向。(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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