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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视角下国际法渊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通过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资料补充被纳入国际法渊源的体系之中。在《国际法院规约》最后所呈现出的讨论结果中,后一观点不仅得到了落实,并且其以59条中“国际法院就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进一步限制了司法判例的作用。

国际软法视角下国际法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通过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资料补充被纳入国际法渊源的体系之中。它们与主要渊源的区别在于其并不能直接被适用到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中,只能通过包含其观点的法律原则或吸纳法律原则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主要渊源参与到国际法实践中,因此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只能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框架下国际法的辅助渊源间接地适用于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中。实际上,关于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是否可以被纳入国际法渊源体系,在《国际法院规约》的前身,即《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的起草时就出现了争论。有人认为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中的权威可作为“适用和发展法律的方法”,这种声音暗示了它们有助司法裁判的进行;但更多人否认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的造法性,认为它们只能用于明确现有的规则,在裁判中发挥的作用仅限于说明法律原则或规则。在《国际法院规约》最后所呈现出的讨论结果中,后一观点不仅得到了落实,并且其以59条中“国际法院就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进一步限制了司法判例的作用。而与此同时,以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为典型,一般意义上的专业共同体的辅助渊源从性质上看是归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可以说,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本身就像一枚抛出去的硬币,其性质以及在国际法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取决于落地那一刻朝上的那一面,亦即针对具体情势时是否应当反映国际条约、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这一条款的规定客观上成为具有形式封闭性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通往其他渊源或渊源的实质要素的可能道路,从而形成了其内在开放性的重要例证。沿着这一逻辑延伸,以国际组织的决议或行为准则、政府间会议宣言以及其他形式表达的国际软法则可能通过作为司法判例所援引的证据资源,进而成为对既存国际法体系的补充或者被动地为国际法渊源体系所包容。这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体现。[3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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