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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视域下的国际法渊源分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从国际法院的现实司法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理论认知与推定的不同角度出发,有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关联性问题的探讨似乎将得到截然不同的结论。依据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文本分析,可以得知该规定旨在对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法规范发挥指引作用,亦即作为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法而存在。

国际软法视域下的国际法渊源分析

如果从国际法院的现实司法实践和国际法学者的理论认知与推定的不同角度出发,有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的关联性问题的探讨似乎将得到截然不同的结论。依据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文本分析,可以得知该规定旨在对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法规范发挥指引作用,亦即作为国际法院的法律适用法而存在。无论是参与草拟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各法学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还是其后适用该条款的国际法院法官,都绝对承认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明文规定之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等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然而,他们从未指明或暗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这一条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认定或完全列举,甚至未将该条款与国际法渊源的归纳或列举相联系。而国际法学界不仅在论述国际法渊源的相关问题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其作为分析框架,且大多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甚至与之等同。[35]究其原因,这与国际法特殊的社会基础以及《国际法院规约》及其前身制定的历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关系。

与国内社会不同,具有平权结构的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中央权威机构以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于是传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基于国家间合意,国际法体系的构成也不像国内法那样基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行为,并由其确立具有效力等级的封闭性体系。这使得国际法概念沦为以调整国际关系重心的单向度概念,而更深层次的指向国际法本体的国际法渊源则只能基于国际法实践来寻找,其中占据中心地位的即为国际法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为国家及其法律体系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为了避免国际社会陷入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国际无政府状态规制的必然结果与重要机制。人类历史上两次大规模战争都促生了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的战争史是国际法发展史的一个重要维度,这也充分说明了国际法所具有的体现为和平的秩序价值。尽管现代国际法更为强调国家间合作,和平仍是当今国际社会遵循的一大时代主题。在战争与武力威胁已被禁止的和平年代,法律方法尤其是司法方法就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选择。因此无论是就国际社会结构还是国际法实践的现实情况而言,国际法的司法实践对国际法的确认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于中央立法权威的缺失与国际争端解决的现实需求,也由于国际法是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行为体的行为规范,国际法院不得不在通过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同时指明国际法规范的内容,这便在客观上为作为法律适用法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法渊源间的关联性提供了可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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