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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标准衡量,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同时,国家领土还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界限。由此可见,确定的领土是构成国家的首要因素,也是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居民是国家组成的基本要素。但政权组织的形式不影响其国际法主体资格。邦联的各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法教程: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按照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标准衡量,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具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固有的,不因社会制度、领土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强弱而受影响。

按照国际法的观点,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应具备几个主要条件:(一)有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有了一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物质财富以供国家、居民生存。同时,国家领土还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界限。没有领土就不能构成国家,也就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由此可见,确定的领土是构成国家的首要因素,也是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但国家领土的大小并不影响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二)有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组成的基本要素。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但国家的权利也不因人口的多少而有差异。(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政权组织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没有政权组织的团体只能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因而,没有政权组织就不能形成国家。但政权组织的形式不影响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四)具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一个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侵犯了这个权力的最高性,就是侵犯了国家主权。失去了这个权力的最高性,就是失去主权,失去主权就不能构成真正的国家,而只能是殖民地和附属国。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世界上现有国家200多个,按其体制大致可分为单一国(simple states)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两种。

单一国(simple states)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在国内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上,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享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在国际法上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单一国的内部组成部分可以在法定的限度内享有一定的自治,但不影响国家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更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国内部有五个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五个自治区的存在不影响中国作为单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同时,自治区只能是中国主权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复合国又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国家形式。

邦联(confederation,confederated states)是两个或若干个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对外目的,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联合体。邦联虽有专门机构处理有关的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邦联内各国公民没有统一的国籍。邦联的各成员国都是主权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邦联本身不是一个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历史上的邦联有1778至1789年的美利坚邦联;1820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邦联和1815至1848年的瑞士邦联。

在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又出现了一个现代社会的邦联国家——独立国家联合体。

独立国家联合体(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是苏联解体后,原苏维埃联邦内的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11个国家于1991年12月21日在阿拉木图正式成立的。按照《关于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的议定书》和《阿拉木图宣言》的精神,11个共和国“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组成独联体。独联体内的11国都是主权国家,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被联合国接纳为成员国。独联体的最高机构是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组成的国家元首理事会。理事会有权讨论和决定关于成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和发展该协议其他文件所规定的问题,其中包括前苏联的继承问题和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的活动有关的原则问题。国家元首理事会每年开会不少于两次,在会议上,根据独联体各国国名的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主席。此外,独联体还成立了由各成员国总理或部长会议主席组成的政府首脑理事会,专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各成员国共同面临的社会经济问题。理事会每3个月至少开会一次,会议主席也是按各国国名的俄文顺序轮流担任。无论在国家元首理事会还是政府首脑理事会内进行表决时,每国都具有法律上平等的一票。独立国家联合体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超国家实体,而是一种非常松散的国家之间的联合形式,是现代社会的邦联。(www.xing528.com)

联邦(federation,federal states)是现代复合国中最主要、最普遍的结构形式。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邦组成的联合国家,其特点是按照联邦宪法,划分联邦及各成员邦之间的权限;联邦设有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政府,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联邦内的公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国籍,成员邦的公民同时也是联邦的公民;对外事务和国际交往权由联邦政府单独掌握,只有政府才有权代表联邦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联邦国家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而组成联邦的各州(邦)都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具有独立的对外交往权。虽然有些国家根据联邦宪法,给予各州(邦)与外国签订地方性行政协定的权利,例如,瑞士联邦(Swiss Confederation,Confederation suisse)宪法规定各州对于某些特定的事项可以相互缔结条约,并有权就有关公共经济、边境和警察关系事项同外国缔结条约。加拿大的魁北克有权与法国及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等。但是在对外关系上,它们不是国际法主体。可见,联邦制国家实质上是单一国,具有单一国的一切特征。

除单一国与复合国两种国家形式之外,世界上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国家,如永久中立国教皇国、袖珍国和英联邦等。

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永久中立国不同于战时中立国,也不同于宣布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是在国际条约的保证下,战时不参加任何交战一方,平时也不参加任何集团的国家。国际法上的永久中立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本国宣布奉行中立政策;(二)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国,通过国际条约保证其永久中立地位。目前世界上瑞士和奥地利是永久中立国。

瑞士从1648年建国就宣布奉行中立政策。1815年3月20日,英国、俄国、法国、奥地利、普鲁士、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国发表《维也纳公会宣言》,承认并集体保证瑞士的永久中立不受侵犯。同年3月27日,瑞士参加该宣言。1815年6月9日,维也纳会议承认了七国宣言。1815年11月20日签订的巴黎条约再次确认宣言精神,瑞士永久中立国的地位被正式确认。此后的100多年中,瑞士始终奉行中立政策,虽然其中经过普法战争一战、二战和无数的局部战争,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没有改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瑞士积极参与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并派有观察员常驻联合国。瑞士的日内瓦城成为仅次于联合国总部纽约的第二大联合国城。近年来,瑞士政府又努力争取在其中立地位得到尊重和保证的前提下加入联合国。经过长期的准备,瑞士政府于1981年向议会正式递交了在维护本国永久中立的条件下加入联合国的提案。1984年议会以2/3多数通过了这一提案,并根据宪法规定交付公民投票表决。1986年3月16日举行了公民投票。3/4绝对多数票否决了加入联合国的议案,瑞士政府加入联合国的努力严重受挫。瑞士政府表示将继续参加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与之合作,保持对联合国许多项目的资助和继续在日内瓦接待联合国机构和各种国际会议

奥地利位于欧洲的心脏,是东西南北的交通要冲,历史上是兵家必争之地。二战后,奥地利处于华约、北约的夹缝之中,美、苏更是把奥地利作为争夺的对象。奥地利为了保持领土的完整和国家的统一,同意用永久中立换取结束占领。1955年5月15日,美、苏、英、法四个占领国与奥地利签订了《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State Treaty for the Re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and Democratic Austria),规定奥地利今后不得同德国结成任何形式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宣布尊重奥地利的主权与独立并撤走全部驻军。同年10月26日,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联邦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奉行永久中立政策,保证不参加军事联盟,同时不允许外国在其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并照会所有同它建交的各国政府。各国政府先后复照予以承认。奥地利永久中立的地位正式确立。1955年12月14日,奥地利加入联合国。

30多年来,奥地利严格执行中立政策,并以中立国特有的身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提高其国际地位并捍卫自己的中立。

梵蒂冈城国位于意大利首都罗马城西北角的高地上,是一个特殊的政治实体,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国际上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根据1929年意大利政府与教皇签订的《拉特兰条约》(The Lateran Treaty),意大利正式承认“梵蒂冈城国”是一个独立国家,教皇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但在司法管辖权方面,由意大利行使刑事管辖权。目前,梵蒂冈已同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西方一些国家的国际法学者以此认为梵蒂冈是一个国家,是国际法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理论根据的,是不能接受的。按照国际法上国家构成的基本条件衡量,梵蒂冈不能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首先,梵蒂冈的领土是意大利首都罗马市内的一隅,绝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其次梵蒂冈人口不到1000人,几乎全部是神职人员,也不是真正的国家居民;再次,梵蒂冈的政权机构不是国家机构,掌握梵蒂冈全部权力的教廷实质上是一个宗教组织;最后,梵蒂冈的主权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而只是象征性的,它的对外关系也只局限于宗教方面,如派遣的外交使节是教使(或圣司),缔结的条约也是教约。由此看来,梵蒂冈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因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英联邦(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既不是邦联的国家形式也不是联邦的国家形式,而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帝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组成,用以维持英国同联邦其他成员国关系的组织。参加联邦的都是主权国,都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英联邦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联邦没有统一的联邦宪法,也没有设立任何权力机构。英国国王是联邦的象征和元首。英国与英联邦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不是国内关系而是国际关系。英国与联邦成员国互派高级专员(high commissioner)保持外交关系。目前,英联邦共有49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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