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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处理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有法律条款关于如何论罪的直接规定,也有概括规定以出入人罪论的条款。对于官员审判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之所以按照吏典、首领官、佐贰官、长官的次序递减,这与古代司法的非职业化有关。

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处理

第二节 官司出入人罪的责任

州县承审案件出入人罪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以致加重或减轻人犯依法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有法律条款关于如何论罪的直接规定,也有概括规定以出入人罪论的条款。本节即从这两类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来加以分析。(www.xing528.com)

清律规定,官吏因受人贿赂,或因其他原因法外用刑,而故意加重或减轻罪犯应得刑罚,系全出全入,即以全罪论。如并非全出全入,仅是增轻作重或者减重作轻,即以所增减论罪。致死者,坐以死罪。关于增减论罪,该条又作出解释:“若增轻作重,入于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于死罪已决,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16]如果加重或者减轻人犯刑罚并非出于该州县的故意,而系过失误犯,则该员的责任例得减轻。依清律之“官司出入人罪”条,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对于官员审判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之所以按照吏典、首领官、佐贰官、长官的次序递减,这与古代司法的非职业化有关。刑名之学向不为依靠儒学进阶的官员所重,他们“惟知芸窗课诵、志切青云而已。刑名律法,素所深鄙”[17]。正因为承审人员学非专门,所以对于失出、失入责任的追究,也就采取了上述因时制宜的规定。清人有言:“吏谙刑名,法当检举,故以为首,而首领、佐贰、长官,挨次递减科之。”[18]而对于故行出入的犯罪,系有心故犯,必非无因,因此只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罪犯的刑罚尚未执行或者未予释放,以及释放后又行捕获或者囚犯业已因他故死亡的,州县官故失出入人罪的制裁又可听减一等。州县官应予制裁的减除应分两种情况折算,如是减轻罪犯责任,则以该犯应受的刑罚,依据应予减轻的等级先行并减后,再减去实际判处的刑罚来计算该审判官应受的刑罚;如果是加重罪犯的责任,则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依律并减后,再减除应当判处的刑罚计算。此系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折算情况如下文所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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