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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司法责任与中央司法机关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1],三法司的司法职能各有分工,具体而言,刑部掌理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其二,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其四,会同复核京师朝审案件。

一、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管辖

在综合司法传统的影响下,实际上清代每一中央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权。一般认为,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1],三法司的司法职能各有分工,具体而言,刑部掌理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

刑部号称刑名总汇,是六部中职官最多的部,其堂官称刑部尚书。刑部主持清代最高级别的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在与司法相关的事务中权限广被,除死刑案件在核拟后需报皇帝裁决外,对流罪以下的案件可以直接批结。此外,每年的秋审事宜统由刑部办理,各种法律的颁行,也由刑部审定。刑部的内部机构主要有:十七省清吏司,各掌所属省区刑名案件,如安徽司即掌安徽题咨到部的案件,在复核后具稿呈堂,以定准驳。督捕清吏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秋审处,负责核办秋审朝审事件。减等处,核议案件的减免事宜。律例馆,掌纂修和稽核律例。提牢厅,掌管狱卒和刑部监狱。司务厅,掌收发登记外省衙门文书。此外,刑部尚有赎罪处、饭银处、清档房、汉档房、督催所、当月处等机构[2]

刑部司法审判的职掌,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复核各省徒罪以上案件。各省对于徒罪案件,无关人命的,督抚批结后按季汇咨刑部查核;有关人命的徒罪案件,督抚审结后需专案咨部核复,年终汇题奏闻,遣军流罪案件亦同。有关死罪案件,则依案情的轻重,或者以题本专案奏闻,或者以奏折专案奏闻。其二,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其三,会同复核各省秋审案件。秋审是对各省斩、绞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因清代的死罪分为斩、绞立决和斩、绞监候,对于一些非为决不待时的案件,每年需有督抚司道复核定拟具题后,在中央再由刑部会同九卿科道等复核,候皇帝定夺,其本质是一种慎刑制度。其四,会同复核京师朝审案件,朝审是对京师斩、绞监候案件的复核程序,与秋审程序类同[3]。(https://www.xing528.com)

都察院是监察机关,系皇帝监察文武官员、整饬纲纪的专门机构。除监察政治得失和参与九卿议奏外,凡重大案件,会同刑部、大理寺公审定断,并参与秋审和朝审,具有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职能。其内部机构主要有:经历、都事二厅,分管六部的关涉事务。督催所,主管督催各厅、各道、五城承办事件,以期按限完结,否则察核纠参。都察院所属有六科、十五道、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及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等按各自职权执行监察的机构。其中的十五道在司法审判上的职掌,主要是:其一,会同复核各省死罪案件。凡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之各省死刑案件经刑部定拟判决意见后,题稿送都察院画题,由十五道依其职掌分别办理呈院。其二,会同审理京师死罪案件。其三,会同复核各省秋审案件。清代秋审,中央由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即都察院除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等堂官参与会审外,十五道也依职责所属参与。其四,会同复核京师朝审案件。此外,六科也会同复核秋审和朝审事宜[4]

大理寺是平反刑狱的机关,堂官为大理寺卿,“掌平反重辟,以贰邦刑”。“凡审录,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不协,许两议,上奏取裁。”[5]大理寺所属机构不多,由左寺及右寺职掌司法审判,档房及司务厅掌司法行政。其于司法审判之职掌,主要有:其一,会同复核各省死罪案件。其二,会同审理京师死罪案件。此外会同复核各省秋审案件和京师朝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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