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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概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讨“宽松”刑事政策,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这一概念并非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的观点称之为“轻缓刑事政策”“刑法的宽容精神”等。一直持续到1983年“严打”前夕,“宽大”一直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政策。随着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宽松”刑事政策的主张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第三种形态的“宽松”便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松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概述

探讨“宽松”刑事政策,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这一概念并非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有的观点称之为“轻缓刑事政策”“刑法的宽容精神”等。这里称“宽松”的刑事政策,一方面是“宽”,即我国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与现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另一方面是“松”,即对应在特定犯罪行为上的刑事法网疏松,而非“严打”中的刑事法网严密。

“宽松”的刑事政策即“宽大”“宽严相济”的“宽”,我国刑事政策历来不乏这一重要内容。在政策史上,它最早源于革命战争时期“镇压与宽大”的对敌斗争策略。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广泛联合团结社会各阶层力量,我党实行的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对敌斗争策略,区别不同的敌对分子采取不同的对待策略。[29]作为战争年代的斗争策略,“宽大”政策具有明显的政治斗争色彩,是出于应对残酷阶级斗争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惩治贪污犯罪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56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形势的变迁,在政策用语表述上,由“镇压与宽大”改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刑法》的第1条就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指出,这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敌人,有着重大的作用。[30]将这一政策法律化,强调根据犯罪分子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其区别对待,在严厉惩办的同时,又兼顾宽大的一面,从而积极有效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讲求应对犯罪分子的策略艺术,这显然完全符合立法的精神。一直持续到1983年“严打”前夕,“宽大”一直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政策。随着1983年我国的首次“严打”刑事政策的付诸实施,在此后的近20年的时间,先后进行了三次全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严打”,由此进入了一个严打时期。应该说,严打刑事政策在其内容上与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存在抵触的,采用严打刑事政策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搁置。[31]这样,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大为奉行的是严打刑事政策,原来79刑法中的“宽大”政策已经名存实亡,及至1997年修订刑法则直接取消了这一规定,给严打刑事政策让路。[32]然而,如上所述,一味严打,遏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过分追求从严从快,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理论上对这一政策的反思自第一次严打结束之后便破卷而出。随着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宽松”刑事政策的主张日益为人们所接受。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在,如学者所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33](www.xing528.com)

不难发现,“宽松”的刑事政策在我国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与成长,在波折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最初的“宽松”是政治上对敌斗争中“分化、瓦解、团结”的一种策略: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虽然政治色彩浓厚,但也是针对严重破坏革命事业的犯罪分子适用,不失为刑事政策。第二种形态的“宽松”是1979年《刑法》中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名副其实的刑事政策。第三种形态的“宽松”便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伴随着用语措词的变化,其内含更加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性。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所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继承与发展,继承是基本的,但它还有发展,发展在于它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它是对我们的“严打”政策的修正,把宽放在第一位,这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把惩办放在第一位是有所不同的。原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反革命提出来的,当时提宽大是以惩办为前提的,离开了惩办也就无所谓宽大,但现在提的是宽严相济,宽是第一位的,这个“宽”是围绕和谐社会而提出的。[34]以前是“严”字当头,现在则是“以宽济严”,向“宽”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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