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的发展与应用

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的发展与应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利益时,应给予人格权保护;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财产利益时,就应给予财产权保护。[14]美国与欧洲的学者,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谈论甚多,但少有人相信它能落到实处。最早回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学者威斯汀就已经提出,应将个人信息看作一项财产权,因此可以考虑引入产权保护的方法,保护个人信息。[21]个人信息市场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制度成为学术研究的热门话题。

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的发展与应用

大陆法系的很多学者认为,信息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商业价值享有权益的基础,源于其对自己姓名、肖像等直接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学者们将这些包含有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称为“新型人格权”。[10]但是,无论是传统人格权、“新型人格权”抑或是公开权制度,都无法适用于姓名、肖像之外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情形。[11]有学者指出,很难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融入到传统财产权体系中,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特征来看,充其量只能作为无形财产权。由于无形财产权本身非常宽泛,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当中,会导致个人信息权丧失确定性,因此,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对待。[12]还有学者指出,近代民法上,“信息财产不能作为独立客体进入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物权法不保护信息,知识产权法也不保护信息,债权法保护模式是把信息作为服务的一部分来对待,从根本上抹煞了信息的独立性”。[13]另有研究指出,个人信息财产权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支配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中蕴含的商业价值应得到有效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应根据其体现的价值来判断。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利益时,应给予人格权保护;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财产利益时,就应给予财产权保护。单纯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已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个人信息中商业使用价值的财产权诉求,应当予以充分考虑。[14]

美国与欧洲的学者,对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谈论甚多,但少有人相信它能落到实处。最早回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学者威斯汀就已经提出,应将个人信息看作一项财产权,因此可以考虑引入产权保护的方法,保护个人信息。[15]该理论一经提出,便获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197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在20世纪80年代指出:“把信息作为一种经济物品来加以分析,既是可能的,也是非常重要的。”[16]同时代的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指出:“在第三次浪潮的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但主要财产已变成信息。这是一次革命的转折。这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是无形的。”[17]1991年,萨缪尔森教授发表《信息是财产吗?》一文,他在文中指出,信息是财产的法律观点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其中的原因之一,是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18](www.xing528.com)

20世纪初期,学者们开始尝试从财产法及财产理论中探索替代性的信息隐私保护方案。有学者认为,产权保护能实现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回归[19]对此,莱斯格提议构建一个自由的个人信息交易市场。他的设计方案是:将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初始性地赋予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可以拿自己的信息与信息使用者进行交易,经过双方的多次议价后,确定信息买卖的价格。[20]近年来,欧洲及相关国际机构一直在讨论个人信息中的经济价值问题,并希望寻找到更加合理和有效发挥其价值的方式。[21]个人信息市场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制度成为学术研究热门话题。围绕个人信息市场与个人信息经济价值的议题,2012—2013年欧洲几次大型会议及学术研讨会进行了专门性的讨论。[22]学者与公众为何将财产权的观念推向高潮?或许,这不仅受到个人信息在信息经济社会中地位的影响,也受到了一些反监管文化的影响。信息隐私的商品化不仅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模型,而且市场自身的调节会被认为是比政府自上而下的调控更为可取的方法。[23]当今信息处理的实践,不应回避个人信息产权归属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