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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情理化裁决与法律价值理念的和谐统一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即奉行“法、理、情三者统一”的法律价值观,重视执法、明理、原情的内在统一关系,体现了中国独特的和谐统一社会的理念。可见,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蕴含情理标准,依据情理对案件进行有所区别的裁断是符合公正的,既契合统治者对专制秩序安定的追求,也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心理预期。情理成为法律权威之外的特殊存在,与法律相辅相成,甚至于在一定场合出现“法让于情”的现象。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情理化裁决与法律价值理念的和谐统一

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现象,即奉行“法、理、情三者统一”的法律价值观,重视执法、明理、原情的内在统一关系,体现了中国独特的和谐统一社会的理念。其中,所谓理,即指世俗事理和政治伦理;所谓情,即“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非学而能”。[22]而这种价值观也影响了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传统法官在断案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更要结合现实案情,从情理的角度出发予以判断,甚至基于情理而作出与法律规定并非全部一致的判决。如《九朝律考》记载的一则案例,“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23]子殴父在传统社会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且配有严厉的惩戒措施,但案例中的乙并不知道甲是自己的亲身父亲,且甲当初将乙转由丙抚养成人,其父子之义早已断绝,故不对乙杖打甲的行为进行惩处。而宋代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录了南宋宁宗到理宗时期的户婚类判牍,其中司法判决409篇,官府公文66篇,共计475篇,并有附录7卷。其所记载的诸多案例中,传统法官均援情裁决,且所依据的“情”主要包括血缘亲情、臆测之情、尊卑之情、矜悯之情等。

可见,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蕴含情理标准,依据情理对案件进行有所区别的裁断是符合公正的,既契合统治者对专制秩序安定的追求,也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心理预期。情理成为法律权威之外的特殊存在,与法律相辅相成,甚至于在一定场合出现“法让于情”的现象。正如宋人胡石壁言:“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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