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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契约正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也是和谐的体现。法律是一种和谐,这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法学家几乎有一致的看法。[7]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还可以从法的词义上得到证实。不管法的哪一种价值,其实都是一种和谐状态,或者说“和谐”是法的综合价值。和谐的对立面是失衡,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秩序等,都为达到权利的均衡而矫正失衡的状况。

和谐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一、和谐法律的题中之义

法律与和谐历来就有不解之缘。深究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和谐,如果该法不是恶法而是良法的话。但在以往较长的时间内,法学教材和有关论文,一般都突出法律体现阶级矛盾的一面,过于强调法的政治统治的功能,而忽视了法是和谐的体现的一面,亦即忽视了法的社会功能。其实,法有两种功能,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国家功能时所指出的:“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2]这两种功能有着紧密的联系,并相互依存。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可见,法的社会职能带有基础性,是法的主要属性。这里讲的社会职能,主要是指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环境资源的保护等。一句话,就是促进与维护社会的和谐。当然,不同性质的国家,其法律社会功能的范围是有差别的。

从法的产生来看,它作为社会和谐的标志和体现就更加明显。恩格斯早就有过这样的名言:“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这就是说,法律实质上是“共同的规则”,是大家赞同的,是社会和谐的一种体现。只不过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律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罢了。马克思也说过:“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5]他还指出,法律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契约。而契约正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也是和谐的体现。何况,契约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当然,这是现代文明才有的事情。

从法的结构与要求来看,它不仅要求结构协调一致,而且要求内容不相互矛盾,还要求形式规范统一,不准模棱两可。就是说,从内容到形式,法律都体现和谐。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法制八原则”,几乎每一条都带有和谐的要求。事实上,任何一国的法律体系都要求其内部和谐,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和谐的整体。无论成文法国家,还是不成文法国家都应体现这一原则;即使惯例、判例,在一国之内也要求相互间协调一致。(www.xing528.com)

法律是一种和谐,这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法学家几乎有一致的看法。管仲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物之仪表也。庞德也说过:“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交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6]博登海默也有类似的言论:“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7]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还可以从法的词义上得到证实。在中国古代,据《说文解字》解释:“律者,均布也。”而均布乃古代调音的钟,是专门用来使音符之间保持一致的工具,其和谐之意十分明显。在西方,作为法律的拉丁文“jus”,俄语“Лpoba”,以及德语西班牙语,均有公平正义的含义。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人们的共识。

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还明显地体现在法的价值上。不管法的哪一种价值,其实都是一种和谐状态,或者说“和谐”是法的综合价值。和谐的对立面是失衡,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秩序等,都为达到权利的均衡而矫正失衡的状况。社会要和谐,必须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社会要有秩序才能避免陷入无政府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秩序与和谐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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