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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的伦理底线-纪录片创作实用教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对拍摄对象造成伤害,是创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如果拍摄对象拒绝拍摄,创作者也应该予以充分的理解。不欺骗观众也是纪录片创作者要恪守的伦理底线。在使用搬演或扮演的方式来再现历史场景和历史事件时,应高度重视事实的真实性,并在片中作出必要的说明,明确告知观众创作者使用的重构历史的方式和目的。

创作者的伦理底线-纪录片创作实用教程

通过前两节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在纪录片创作的伦理问题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创作者,所以这个问题的解决也要从创作者自己身上寻求答案。

弗拉哈迪在拍摄《北方的纳努克》时意识到了创作者和拍摄对象之间的关系,与拍摄对象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将拍摄的镜头放给拍摄对象看,听取拍摄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拍摄对象讨论即将拍摄的内容,这种分享的意识被让·鲁什在创作中沿用下来。让·鲁什在实践中反思创作者和拍摄对象的关系,使拍摄对象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这种思考充分体现在《夏日纪事》里。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纪录片界就如何在创作者和拍摄对象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发达国家逐渐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现在,西欧的大部分制片公司都要求重要的被拍摄者签署文件表明自己同意被拍摄,酬劳问题在通用文件中并不涉及。在版权问题上的差别是,法国将道德权与经济权彻底分离。污蔑别人不是可以通过花钱来补偿的,而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剥削别人不是道德问题,只要把钱赔出来就完了。”[10]

我国民众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拍摄时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伦理意识也比较缺乏,所以,倡导创作者坚守自己的伦理底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要构建纪录片的伦理观,需要创作者在两件事上达成共识:第一,在纪录片拍摄的过程中,创作者和拍摄对象之间永远不可能存在完全平等的关系,尤其是拍摄对象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时;第二,纪录片的原罪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它具有相当大的剥削力和侵犯力,创作者是以获取拍摄对象的影像来获得声誉的。所以,创作者要不断地保持自省力,在创作过程中始终保持伦理意识,完成对原罪的救赎。

不对拍摄对象造成伤害,是创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在拍摄过程中,创作者不应该为了获取事实而对拍摄对象造成伤害,在拍摄前应明确告知拍摄对象自己的身份、拍摄行为、拍摄目的、作品的播映渠道和范围,让拍摄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判断是否接受拍摄。如果拍摄对象拒绝拍摄,创作者也应该予以充分的理解。如果拍摄对象同意参与拍摄,创作者最好与他签订协议,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即便签订了协议,在实际创作中也有很多真空部分,创作者应该始终秉持不伤害的原则,尽量减少纪录片的创作和播映对拍摄对象的影响和伤害。

在后期剪辑的过程中,创作者对镜头的筛选也要有强烈的伦理意识,在前期拍摄时没有意识到可能会对拍摄对象造成伤害的镜头,在此时要坚决弃用。克日什托夫·基耶夫洛夫斯基(Kriysztof Kieslowski)拍摄了很多纪录片,每当他发现纪录片的播出会伤害到拍摄对象时,都会选择放弃播映。例如,他在拍摄纪录片《夜搬运工看世界》时拍摄了一个基层执法者,这名执法者在镜头前讲述了他管制人民时的真实想法、使用权力的习惯方式以及对高级职位的渴望。他讲述的一些内容跟公共道德相违背,导演预见到拍摄对象会因他的话语而受到公众的谴责,所以坚决反对让这部纪录片在电视上播放。基耶夫洛夫斯基曾经说过:“我宁可去药店买些甘油,刺激演员流下假的泪水,也不愿拍到别人真实的哭泣画面,或是真实的做爱、死亡的画面。”[11](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在拍摄和后期制作的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拍摄对象进行保护:一是对于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的拍摄对象采取化名的方式;二是对不愿意正面出现在纪录片中的拍摄对象,可以使用逆光拍摄、背面拍摄、局部拍摄、遮挡拍摄、面部模糊或打马赛克、声音变声等处理方式。

在纪录片制作完成而未公开放映之前,尽可能先将剪辑完成的作品放映给拍摄对象观看,如果他们认为纪录片中某些内容的呈现会对自己造成可能的伤害,或不希望将有些内容公之于众,创作者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可惜,目前大部分创作者都做不到这一点。

不管拍摄对象处于何种社会地位、从事何种职业、有过什么样的经历、是否有道德污点或者法律污点,创作者都应尊重他们。创作者可以不认可拍摄对象的行为和思想,但是不能站在道德或者法律的制高点上谴责他们,甚至审问他们,也不应该在纪录片中直接展示这种情感的倾向性。创作者要做的就是客观记录并完整呈现镜头前发生的事件,至于如何评判这些事件和事件中的人物,应交由观众来完成。很多纪录片创作者在纪录片公映时,会主动邀请片中的主要拍摄对象参加公映活动,让其与观众见面,这也是一种表示尊重的方式。

当弱势群体作为拍摄对象时,创作者应不吝惜展示自己的同情。同情是一种移情的行为,创作者在同情他人时,才能对他人的处境、痛苦和困难感同身受,这种真诚的情感,是建立在两者之间良好沟通和互动的基础上的,也有助于拍摄的顺利进行。当然,能否在片中展示这种同情,还值得进一步商榷,毕竟纪录片应尽量在态度上保持客观、冷静。

有些拍摄对象在同意参与拍摄时,希望通过纪录片的播映获取公众和社会的帮助,对于他们的这种需求,创作者应该给予理解和肯定,同时,也应该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这种帮助往往是化解创作者因原罪产生的内疚感的一种途径。

不欺骗观众也是纪录片创作者要恪守的伦理底线。在实际创作中,过去的历史场景无法拍摄,情景再现和动画便成为重要的表现手法。在使用搬演或扮演的方式来再现历史场景和历史事件时,应高度重视事实的真实性,并在片中作出必要的说明,明确告知观众创作者使用的重构历史的方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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