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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重整时机的对比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厦门进雄实际重整时,市场份额丧失,品牌价值降低,生产经营恢复难,因此重整价值减少。下文将考察在厦门进雄破产重整案中法院所做或所参与的对重整时机产生影响的工作,分析这些工作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风险与不足,进而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提出建议。

两种不同重整时机的对比分析

1.不同重整时机下重整价值与重整难度发生变化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在不同的重整时机下,重整条件的差异主要体现为重整价值和重整难度的变化。厦门进雄刚停产时,市场份额仍在,品牌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易恢复,因此重整价值较高。但由于债权人预期高、不满情绪大,工人问题未解决,谈判和融资难度都很大,因此重整难度很大,成功的可能性较小。厦门进雄实际重整时,市场份额丧失,品牌价值降低,生产经营恢复难,因此重整价值减少。但由于债权人预期降低,工人问题已先行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已解决,重整难度降低,重整程序推进比较顺利。

2.重整价值、重整难度构成重整时机的重要考量标准

通过上述实例分析可以看出,重整价值和重整难度构成重整时机的两个重要实质内容,是判断重整时机是否恰当的重要考量标准。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影响重整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规模、市场规模、品牌价值、供应链条、管理团队等;影响重整难度的主要因素包括利益冲突、重整预期、谈判难度、融资难度、管理人工作的有效性等。无重整价值或重整价值很低的企业,即使重整难度小,也没有重整的必要。重整价值高但是重整难度很大的企业,亦不能盲目启动成本高却难以取得成效的重整。(www.xing528.com)

3.法院应对重整时机的选择发挥积极作用

理想的重整时机应是重整价值高且重整难度小的情形,但实践中很难遇到这样的时机。作为参与重整的利益关系人,在重整时机的选择上,理论上可以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在重整价值与重整难度的动态变化过程中找准合适的结合点,即被动选择恰当的重整时机。二是通过努力对重整价值、重整难度进行调整,促进合适的结合点出现,即主动促成恰当重整时机的出现。然而,参与重整的利益关系方通常存在利益冲突,在利益博弈过程中难以做到行动一致,不仅可能坐等恰当重整时机的流失,也难以有效促进重整时机的转换。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作为主导重整程序的利益超脱方,可以通过对重整程序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平衡利益关系方的利益,调整各方的预期,协调、规范各方的行动,从而直接或间接维护重整价值,降低重整难度,促进利益关系方选择恰当的重整时机实现重整。法院具体可以运用哪些手段促进重整时机的转换和选择,通过开展或参与哪些工作来实现对重整价值和重整难度的影响?下文将考察在厦门进雄破产重整案中法院所做或所参与的对重整时机产生影响的工作,分析这些工作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风险与不足,进而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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