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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版本:两种不同目的的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采用上述两种强制措施的具体做法也就有所不同。从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主体角度而言,二者亦有不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为法院,而刑事诉讼中诉讼阶段不同,分别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来予以适用。

比较版本:两种不同目的的分析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两者对于违反主体的处罚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不同的:如果这种惩罚本身是可以矫正的,则这种强制措施属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反之,如果这种惩罚只具有单纯的惩罚性,目的纯粹是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性,则这种强制措施就是刑事的。[29]大体而言,一个人因为过去的行为而遭受了法院的惩罚,则一般应认定为刑事强制措施,并且这种惩罚通常为监禁或者确定数额的罚金,法官并没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一种处罚是矫正性质的,其目的在于矫正一方主体在诉讼中对另一方主体造成的损失,这种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强迫有关主体遵循法庭的秩序或者命令,因此这样的处罚是附有条件的,当有关主体遵循了法院的命令或者秩序后,则有关的处罚即刻被卸掉,处罚的行为对象具有现实发生性,则此种强制措施可以归属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制一定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虽然民事诉讼强制亦有类似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罚规定,比如予以监禁或者科以一定确定数额的罚款,但是这种罚款是向法院予以缴纳的,上述这样的处罚措施都是立法预先予以列明和附有相应的处罚条件的,通过这种预先立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针对对象可以通过遵从法院或者法官的命令以达到避免这种处罚的目的。这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明显带有矫正性,因为此种强制的目的在于强制违反诉讼秩序的人按照法院诉讼秩序的要求行事即可。

上述关于刑事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分,在很多时候也是相对的,因为很多时候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罚也带有一定程度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惩罚性”的外观,因此从二者适用的目的论角度予以区分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在个案中难以识别。[30]客观说来,无论是从外在表现形式,还是从二者的作用来看,当下我国立法中的刑事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比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违反民事诉讼秩序的主体科以处罚从效果上来看具有矫正性,但是这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不可否认也具有维护法院或者司法权威这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具有的目的。同样,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科以监禁刑的目的在于惩罚,是对于刑事司法权威进行挑战的惩戒,但是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惩戒性运用同样也可能避免有关主体反复的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发生。

造成上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于“强制”而刑事强制措施在于“惩罚”这两种功能区分困难的原因在于,近代包括我国在内,民事“强制”处罚范围的外延大大拓展了,甚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作用范围已经侵入原本属于传统刑事诉讼的领域。在传统民事诉讼的领域,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大多被限定于法院试图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来达到实现诉讼主体以积极作为形式来完成一定的民事诉讼的效果,比如强迫证人作证、文书强制提出命令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有关主体拒绝予以配合的话,法院可以对有关主体科以一定数额罚款或者监禁直至其履行相关的行为。

在现代民事诉讼模式之下,法院更加积极地运用“禁令”和“强制”双轨制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除了上述传统运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外,通过对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科以监禁或者按日计算的罚款,强制当事人遵守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比如民事侵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制度。在上述情形中,违反民事诉讼秩序的主体被强制服从一定确定的惩戒、附解除条件的服从,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处以宽泛的、附加有多种遵守规则的罚款,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各种各样的要求。[31](www.xing528.com)

虽然一定程度上说来,从程序运用的目的论角度,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分是难以把握的,但是总体而言,被科以强制措施者,从程序保障论角度而言,相较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承受者,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承受者的程序保障明显更高。比如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正当程序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案件中体现得非常明显。然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针对对象并没有受到上述程序的保护,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程序运用保障甚至比不上通常民事诉讼程序案件审理中的保障力度。[32]

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不同,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运用的案件中,法官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有关的主体在诉讼过程有任何不遵守法规、司法解释等抽象性立法的行为,甚至仅仅是对审判组织的不尊重,或者有阻碍诉讼进程的行为,都可能承担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相应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这些违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扰乱审判的行为、有辱法官的行为、破坏禁令的行为、不执行法院命令行为、拒绝作证行为(含文书拒绝提出)、拒绝泄露有关主体行踪的行为。本书写作过程中,主要围绕着行为人拒绝遵守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规则,针对这种违反行为,法院会主要采用两类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一是法院会强制当事人服从于一定的规则;其二是法院会在某些时候对于一定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违反者处以一定的惩罚。[33]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采用上述两种强制措施的具体做法也就有所不同。如果法官的目的在于诱导违反民事秩序的主体最终遵守民事诉讼规则和秩序,则法官必须给予违反秩序者以一定的激励机制,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运用的时候,应该是模糊的或者是具有前提条件的处罚,这些强制措施最终都会因为当事人遵守相应的诉讼规则而予以撤销;刑事强制措施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惩罚性,这就要求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是明确的且是无条件的,无论未来被科以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会否遵守刑事诉讼规则,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都不会受到影响。

从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主体角度而言,二者亦有不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为法院,而刑事诉讼中诉讼阶段不同,分别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来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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