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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法》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国的《行政审判法》对于行政审判的机关、组织以及程序等方面都作了系统性的规定。《行政审判法》主要从实际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行政审判委员会的设置以及准司法程序的确认来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行政审判法》第6条确认,除了国务总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裁决机关的外,各裁决机关都设置行政审判委员会。法律规定,行政审判的审理采取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行政审判法》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性

韩国的《行政审判法》对于行政审判的机关、组织以及程序等方面都作了系统性的规定。根据《行政审判法》第5条的规定,韩国的行政裁决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但有几种例外情况:首先,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是:(1)国务总理、行政各部负责人以及总统直属机关的负责人;(2)国会事务总长、法院行政处长宪法法院事务处长以及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3)其他无主管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那么该行政机关本身即为裁决机关。其次,对于特别市市长、道知事等存在主管监督机关的行政行为,由其主管监督行政机关担任裁决机关。此外还有某些自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裁决机关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行政审判法》主要从实际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的行政审判委员会的设置以及准司法程序的确认来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

1.行政审判委员会是实际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机构

行政审判委员会虽然是行政机关(裁决机关)的内部机构,但法律确保其能代表行政机关实际行使行政审判的职权。《行政审判法》第6条确认,除了国务总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裁决机关的外,各裁决机关都设置行政审判委员会。第6条之二又规定,“为了确保国务总理以及中央行政机关首长作为裁决机关审理以及议决审判请求,在国务总理的管辖之下设置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不过与以前《诉愿法》规定的诉愿委员会所具有的咨询性质不同,行政审判委员会是实质上的裁决机构。《行政审判法》第31条规定,“委员会终结审理之后,应当对该审判请求,就议决裁决内容作出议决,并将该议决内容通告裁决机关”“裁决机关应当毫不迟延地依照第1款规定的委员会的议决内容,做出裁决”。也就是说,虽然裁决名义上是作为裁决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实质上的裁决内容必须与行政审判委员会的议决内容保持一致。这个规定使得行政审判委员会获得了相对于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并且其议决内容甚至获得了比美国行政法法官裁决更大的拘束力。

2.行政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能确保其专业性和中立性

负责审理、议决市、道所属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各市、道行政审判委员会,与负责审理、议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所作行政行为的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既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一定的区别。各市、道行政审判委员会由15人以内的委员组成,其中含委员长1人。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长由裁决机关首长担任,必要时可以由下属的公务员代行其职务;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该裁决机关在下属的公务员中委托或者指名,或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人士中予以任命,这些人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有律师资格;(2)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学校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教授法律学等的副教授以上职务;(3)曾是行政机关4级以上公务员的人士或者其他有行政审判知识以及经验的人士。这些任职条件可以确保担任委员的民间人士的专业性。《行政审判法》要求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以及委员长于每次会议召开时指定的6名委员组成,但必须有4人以上是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人士,这就意味着行政审判委员会会议,民间人士始终能够占多数。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www.xing528.com)

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由50名以内的委员构成,其中委员长1人,常任委员不超过2人。委员长由法制处处长担任,必要时可由其下属公务员代行其职务;常任委员作为特别职务国家公务员由法制处处长在3级以上公务员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以及其他有丰富行政审判知识与经验的人士中推荐,经国务总理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常任委员之外的委员由经国务总理在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委托或者指名的人士或者符合一般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的人士担任。《行政审判法》同样要求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常任委员以及由委员长于每次会议召开时指定的委员共9人组成,其中,民间人士必须在5人以上,因此民间人士也始终能占多数。2012年,韩国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50名委员中,来自政府的委员有5人,包括委员长1名,常任委员2名,指名委员2名;民间人士45名,包括20名教授、20名律师以及5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从实践看,来自政府的指名委员虽然没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限制,但实际上都是由相当级别且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不过指名委员基本上是象征性的,很少参与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审理和议决活动。此外,由于能够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是一种较高的荣誉,因此愿意担任此职的民间人士也具有很高的积极性。[21]

3.适用准司法程序审理案件

韩国宪法要求行政审判“应遵守司法程序的原则”,因此《行政审判法》的规定总体遵循了司法程序的原则,但也保留了适应行政复议制度需要的一些程序。根据《行政审判法》,当事人享有类似于诉讼权利的一系列权利,具体言之,主要包括:(1)申请行政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法律规定,难以期待委员可以公正地参与审理以及议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此时裁决机关(若为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的则是委员长)对回避的申请可以不经委员会的议决作出决定。(2)申请举行口头审理的权利。法律规定,行政审判的审理采取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委员会认为只能以书面审理的除外。(3)聘请代理人的权利。法律确认,审判请求人可以聘请其配偶、直系尊亲属、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作为请求人的法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员、律师、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代理审判请求的人士以及其他得到委员会许可的人士担任代理人。行政机关同样可以聘请代理人。(4)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补充书面说明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材料,也可以为了反驳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补充书面说明。(5)证据调查申请权。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审判委员会对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持有的文件、账簿、物件及其他证据资料并予扣留,查证必要的物件、人、场所以及其他事物的性质与状况。

不过,《行政审判法》仍然保留了一些有利于保留行政复议快速、简易特征的一些程序,如行政审判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便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在委员会认为只能以书面审理时仍然实行书面审理;又如,行政审判原则上采取非公开主义。《行政审判法》对于是否实行非公开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采取职权审理主义、书面审理主义的同法的整体构造来看,可以解释为以非公开主义为原则”。[22]当然,行政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也可以决定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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