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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的贸易融资产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信用证的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出口货款收入。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贷款的收回。对信用证条款的风险。

出口信用证的贸易融资产品

(一)打包贷款

1.定义

打包货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才可以办理打包贷款。在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适宜选择打包贷款业务。

2.业务流程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如通过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3.风险防范

银行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口商信用风险。在打包贷款项下,出口商可能因为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融资款项难以归还。

第二,第一还款来源损失风险。出口信用证的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出口货款收入。通常影响出口货款收入的因素有: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

如果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暴乱、政变或经济形势恶化等情况,可能影响短期的外汇管理政策,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开证行的信用风险。有时可能因为开证行的资信欠佳无理拒付或因破产倒闭失去偿还能力等原因,导致出口款项无法收回。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如果进口商履行了付款责任,开证行自行拒付的情况非常少见,但如果进口商支付困难或恶意违约,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贷款的收回。

第三,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对信用证真实性的风险。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应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主要是集中在软条款和运输条款两部分。所谓软条款是指受益人自身无法控制的条款,如果为含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运输条款的审核主要是看信用证是否要求全套货权单据。由于全套海运提单的每一份正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如果信用证不要求全套正本运输单据,就意味着出口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如果为此类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万一从开证行收取不回款,出口方将无法通过处置出口商品来得到补偿,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不合理。

如果融资期限过短,融资到期时信用证款项尚未收回,银行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融资资金过大,超过了信用证款项所能覆盖的风险额度,银行同样可能面临融资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银行针对打包贷款的风险应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银行应对出口商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信用记录较差、履约能力不强的客户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开证行资信,密切关注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市场行情,适当关注进口商信用情况。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真实性,严格审核单据,同时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融资金额。

(二)出口押汇

1.定义(www.xing528.com)

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出口商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作质押,请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前,向出口商垫付信用证金额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的融资金额通常为信用证金额的全额,以信用证项下的收回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如果日后开证行不能付款给出口商,则出口商必须以自有资金偿还押汇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与其他融资方式比较,这种融资方式不需要出口商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金。

2.业务流程

申请人就某一特定单据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并向押汇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下单据,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银行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贸易背景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融资比例,确实有效担保措施。银行对押汇款项进行发放处理。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时,该款项首先被用于偿还押汇本息,余额入押汇申请人账户。如押汇到期仍未收到开证行付款,押汇申请人应以自有资金偿还银行押汇本息。

3.风险防范

出口押汇的风险和打包贷款类似,不同的是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条款的风险,用于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其条款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件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因此对出口商正常收回十分不利。第二,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或不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这意味着银行未能有效地控制货权,其融资的风险全部形成敞口。

出口押汇的风险和打包贷款类似,风险防范措施也就和打包贷款大同小异了。押汇银行应该详细考察申请人的信誉,落实有效担保;加强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严格审核单据;合理设置押汇其险恶押汇金额;押汇银行要密切关注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及国际市场的信息变化,以便及时应对异常情况。

(三)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1.定义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指出口地银行从出口商处购入已经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者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这种融资方式是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出具承兑或者承付通知书后,国外银行付款之前,由出口地银行提供的融资,属于“承兑后融资”。实质是以出口单据以及开证行或者承兑行出具的承兑或者承付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如果出口商不能正常收回货款而不能偿还融资时,出口地银行仍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

2.业务流程

信用证受益人装运货物后,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国外银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出口地银行将承兑或承付通知书转递给受益人;受益人书面提出贴现申请;出口地银行经审核同意与受益人签订贴现协议,根据国外银行承兑或承付的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后,将款项入受益人账户;出口地银行收到国外银行付款后,自动代替受益人做出还款处理。如到期末未能归还融资,则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3.风险防范

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风险与出口押汇业务风险类似,所以两者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注意点也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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