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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租船合同提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简式提单在航次租船运输的条件下,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仍须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要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背面的内容,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冲突的应归于无效。租船合同对提单的效力,视提单中是否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定。

海商法第5版-租船合同提单

(一)简式提单

在航次租船运输的条件下,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仍须签发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要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背面的内容,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这是因为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唯一书面凭证就是提单,因而订得很详尽。又由于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固定的费率,因而班轮提单的条款也很少改变。而租船运输则是相对灵活的,如在港口的选择、装卸率等方面都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像班轮一样用统一的提单格式。因此,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其余的一般是通过“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此提单”的字样将租船合同的内容并入提单。

(二)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www.xing528.com)

由于提单是船方印制的,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商定的,有时就会发生提单的内容与租船合同的规定不同的情况。在出现这种冲突时,应以哪个的规定为准呢?在实践中通过区分不同的关系人来确定提单和租船合同的效力。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运输关系中只有承租人(托运人)与出租人两方当事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提单只具有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的作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冲突的应归于无效。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单对第三方就不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租船合同对提单的效力,视提单中是否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定。如提单中注有“一切条款、条件、免责和豁免以租船合同为准”的字样,则提单应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否则,不能认为提单中并入了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中的详细条款往往通过提单上的批注合并到提单中,所以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通常比班轮提单简短。然而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让其接受不知情的租船合同条款是不公平的。因此,提单受让人一般会要求随单附上租船合同的副本,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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