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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与质证:审查判断概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除法官外,还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等,对于己方收集的证据,对方举出的证据以及中立裁判者调查得来的证据,均存在一个审查判断的问题。

证据调查与质证:审查判断概念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它与法官的认证活动有着密切关系,但不限于认证。除法官外,还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等,对于己方收集的证据,对方举出的证据以及中立裁判者调查得来的证据,均存在一个审查判断的问题。

在世界上普遍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之后,任何社会都面临有关证据的两个必须予以解答的基本问题:其一,什么事实或什么材料应该被准许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或审判程序,即证据能力的问题;其二,司法人员对采纳的那些事实或材料能够如何使用,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任何案件中运用各种证据的两个基本范畴

由于证据能力反映了证据的准入问题,它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故法官等主体在这一方面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较小。在我国,学理上对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能力提出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项标准,立法上也逐渐建立了一些证据可采性规则。(www.xing528.com)

证明力则反映了证据的价值问题,当今各国基于司法理性的考虑,一般不通过立法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预先做出规定,而留待法官根据内心信念予以自由判断,两相比较,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针对单个证据而言的,对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则不仅针对单个证据,而且要针对一组证据甚至全案证据;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是初始审查,而对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是深入审查,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前奏;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是基于形形色色法定规则的审查,而对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强调充分发挥法官等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总而言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循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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