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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因此,口头形式大多运用于标的额较小、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鉴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合同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由其对该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一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有履行了这一程序后,其行为方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原理-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有下述几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具体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口头形式的优点是交易简便、迅速,成本较低;缺点是由于没有文字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因此,口头形式大多运用于标的额较小、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口头形式相比,书面形式具有证明力强、当事人权利义务明了、责任易于分清的优点,主要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或标的额较大的法律行为。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以文字记载即可成立的方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合同行为中广泛采用。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外,还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方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和审核登记形式。(www.xing528.com)

公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公证的法律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其可不经过诉讼阶段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其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但多数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鉴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合同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由其对该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行为。鉴证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登记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加以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审查机关的公共登记簿并发给证明文件。一般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有履行了这一程序后,其行为方可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他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即通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房屋租赁中,租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就房屋的续租进行协商,但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也继续收取,由此即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在当事人既无语言、文字表示,又无积极的行为可供推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得知其内心意思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都是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沉默不是表达意思的方式,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沉默这一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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