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的含义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主要有以下含义:
第一,期限是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为的一种附款,期限并非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附加的条款,因而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和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上当然有的期限。
第二,期限的作用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这是期限不同于条件的地方。
(二)期限的种类
1.始期与终期
以期限的作用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始期和终期。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为始期,即在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处于一种未确定的状态,须待期限届至,其效力才开始产生。
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为终期,即在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至期限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期限可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发生之时期限确定的,为确定期限;发生之时期限不确定的,则为不确定期限。
此外,学理上还将期限分为约定期限、恩惠期限与不能期限。约定期限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期限,如当事人约定于某年元月1日履行债务。恩惠期限是人民法院斟酌债务人的情况,所予的分期给付或者延期清偿的期限。不能期限,是指以较远的将来时期为期限,如于百年之后履行债务。
(三)期限的效力
期限到来,是指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内容的事实业已发生。期限为客观上必定会发生的事实,因此,期限只有到来,而无不到来。期限到来分始期之到来和终期之到来,始期之到来称为届至,终期之到来称为届满。
期限的效力在于期限届至或届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发生或当然消灭,这就是期限的到来。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其法律效力消灭。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了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享有期待权,此种期待权受法律保护,如被不法侵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期待权的情形,当事人基于期待权受侵害的请求权往往会与契约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竞合,尽管当事人在此种竞合情形往往行使契约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而较少行使侵权请求权[82]。
【注释】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04.
[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4.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6.
[4]申卫星.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6):41-45.
[5]朱庆育.民法总论[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75.
[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06.
[7]诺维茨基.法律行为诉讼时效[M].康宝田,译.李光谟,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4.
[8]俘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1.
[9]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52.
[10]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4.
[11]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8.
[1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6.
[13]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民法原理讲义[M].1982:51.
[14]柳经纬.中国民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105.
[15]米健.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N].人民法院报,2003-10-10.
[16]易军.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J].现代法学,2005(3):8-17.
[1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1.
[18]孙宪忠.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2.
[19]易军.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J].现代法学,2005(3):8-17.
[20]米健.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N].人民法院报,2003-10-10.
[21]柯伟才.“合法性”等于国家强制?: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历史解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1):124-138.
[22]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02-503.
[23]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1):30-38.
[24]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5):72-84.
[25]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1):30-38.
[26]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02-503.
[27]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3.
[2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9.
[2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7.
[3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9.
[31]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08.
[3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9.(www.xing528.com)
[33]丹宁.法律的训诫[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3.
[3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36.
[35]寇志新.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4.
[3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45.
[37]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83-184.
[3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02-603.
[39]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3.
[40]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83-184.
[4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251.
[42]宋炳庸,朴兴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J].当代法学,2001(4):13-15.
[43]董学立,王晓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79-84.
[44]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187.
[4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98.
[46]宋炳庸,朴兴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J].当代法学,2001(4):13-15.
[47]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06.
[4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7.
[49]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25-326.
[50]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61.
[51]陈猷龙.民法总则[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220.
[5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83.
[5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0.
[54]肖峋,魏耀荣,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0.
[55]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3.
[5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4.
[57]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77.
[5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7.
[59]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4.
[60]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77.
[61]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0.
[62]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19.
[6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93.
[6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76-677.
[65]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3-126.
[66]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8.
[67]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5.
[68]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5-126.
[69]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22.
[7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46.
[71]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9-110.
[72]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8.
[73]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87-688.
[7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27.
[75]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47.
[76]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76-677.
[7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28-630.
[78]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3版.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20.
[79]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1-271.
[80]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90-692.
[8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7.
[8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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