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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皇帝丧葬仪制的实践效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历任皇帝,除昭宗遗诏未提及葬事,中宗、敬宗、哀帝未有遗诏外,都在遗诏(诰)中明确交代自己的丧葬事宜。综上,唐代皇帝对于自己的丧礼和葬仪,都要求皇位继承人丧服服制以日易月,迅速恢复处理军国事务;多数有务从俭约、礼固从宜的告诫;对吏民服丧的要求较为宽松;同时保留必要的哭丧礼仪。

唐代皇帝丧葬仪制的实践效果

唐代历任皇帝,除昭宗遗诏未提及葬事,中宗、敬宗、哀帝未有遗诏外,都在遗诏(诰)中明确交代自己的丧葬事宜。总结高祖(遗诰)、太宗、高宗、睿宗(遗诰)、玄宗(遗诰)、肃宗、代宗、德宗、顺宗、宪宗、穆宗、文宗武宗宣宗、懿宗、僖宗16皇帝[72]12,41,65,94,176,207,228,250,2513,283,302,336,350,368,385,402关于丧葬的遗嘱,其内容包括如下七方面:

(1)吏民吊唁时限。高祖“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嫁娶、饮酒、食肉”,后世皇帝沿用之,只是释服后解禁内容略有差别:玄宗、肃宗、顺宗、文宗不禁婚娶、祠祀、饮酒、音乐,代宗、穆宗不禁婚娶、祠祀、肉酒。

(2)死后入殓时间。高祖“属纩[55]后三日入殓”,太宗、高宗“属纩(既终)后七日便殡”,睿宗同高祖,玄宗以后无文。

(3)京官哭丧规范。高祖“文武官人,三品已下,三日朝晡哭临,十五举音,事讫便出。四品已上,临于朝堂。殿中当临者,非朝夕临时,无得擅哭”,朝晡哭临,即辰时和申时两次哭丧;十五举音,依礼规定每次哭丧的次数。后世帝王除高宗、睿宗、肃宗未提及外,皆沿用此例。

(4)外官举哀规范。高祖定“方镇、岳牧及在任官人各自在任所举哀三日”,太宗增“诸王为都督刺史任者并来奔丧,濮王、莱王不在来限”,后随地方军政机构的变化,“不须赴哀”的官员范围有细微差别:睿宗“军将及岳牧等”,肃宗“诸道节度使、都督、刺史等”,代宗“节度、观察、团练等使、刺史等”,德宗、宪宗、穆宗“诸道节度使观察防御等使及诸州刺史等”,顺宗“方镇岳牧”,文宗、武宗、僖宗“天下节度观察防御等使及监军诸州刺史”。(www.xing528.com)

(5)继任者理政事宜。继任者多为皇子,身负新君和服丧孝子双重使命,也有四位皇帝已经取得君权但居父丧,依古礼当三年不理政务,高祖始做变通。高祖定“小殓[56]既竟,嗣子宜于别所视事,军国大事,不得停阙,寻常闲务,任之有司”;太宗增“皇太子即于柩前即皇帝位”,后代多沿用;高宗在继承人问题上增“军国大事有不决者,兼取天后进止”,成为后来女主称制的合法依据;睿宗明言“皇帝不可谅闇[57]自居,小殓之后,宜即别处视事”;玄宗后“皇帝三日听政”成为惯例。

(6)继任者丧服制度。高祖定嗣子“其服轻重,悉从汉制,以日易月,于事为宜”,为后代沿用,至玄宗明确表述为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而释服”,虽文宗继承人为皇太弟,武宗继承人为皇太叔,服纪亦同。

(7)下葬陵寝制度。高祖定“园陵制度,务从俭约,斟酌汉魏,以为规矩”,后代相沿,仅代宗补充“不得以金银锦彩为饰”。

综上,唐代皇帝对于自己的丧礼和葬仪,都要求皇位继承人丧服服制以日易月,迅速恢复处理军国事务;多数有务从俭约、礼固从宜的告诫;对吏民服丧的要求较为宽松;同时保留必要的哭丧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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