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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教育读本:作品与作者,著作权法律角度解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著作权法律角度讲,所谓“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通过一定形式表现或者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一审败诉的苹果公司没有放弃,上诉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院对富兰克林公司销售侵权软件的活动下达永久禁令,判令富兰克林公司赔偿苹果公司250万美元。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保护,并没有超出这三个基本要素的要求。因此,计算机软件最终成为多数国家版权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教育读本:作品与作者,著作权法律角度解析

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作了无数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我们阅读的各种小说是文学作品,观看欣赏的电影、音乐、绘画、雕塑等是艺术作品,我们使用的地图、建筑工程图样、操作说明、计算机程序等是科学或技术作品。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呢?

从著作权法律角度讲,所谓“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通过一定形式表现或者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来的,而不是抄袭来的;“通过一定形式表现或者表达出来”,是指作品必须借助某种载体让人们能看到、听到、触摸到,各种思想或想法通过“表达”成为作品,单单心里想的不是作品;所谓“智力成果”,指的是作者运用智力劳动创造的,不附加任何智力劳动的所得物称不上作品。

“程序”也受保护

1982年,苹果公司发现富兰克林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计算机软件中,有七十多条指令与本公司开发的程序完全相同,并且有些软件盘上还毫不避讳地写着苹果公司程序设计员的名字。于是苹果公司起诉富兰克林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请求法院下达禁令并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苹果公司的这场诉讼并不顺利,因为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当时大多数人一样,对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还没有特别清晰的认识,认为这些程序不过就是一堆“0”和“1”嘛,如何能体现出独创性呢?程序虽然是创造性思想的体现,但版权法律并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方法,所以很难判定对方侵犯版权。一审法院裁决,苹果公司败诉。一审败诉的苹果公司没有放弃,上诉到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斯劳维特对目标代码、操作系统和固化在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分别进行了“是否有版权”的充分论证,最终给出这样的结论:“任何能够借助于某种机器或设备而被人感知、复制及传播的作品、程序里面的表达形式和为达到一定结果而用于计算机的一组指令,不管是系统程序还是应用程序,都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法院对富兰克林公司销售侵权软件的活动下达永久禁令,判令富兰克林公司赔偿苹果公司250万美元。

虽然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对“作品”有不同的具体定义,但总体而言,都强调三个基本要素: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可以被复制的思想表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保护,并没有超出这三个基本要素的要求。不过,与以往人们对其他作品的认知不同,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形式很难被人们直接理解,但这种表达形式的背后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因此,计算机软件最终成为多数国家版权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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