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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教育读本:作品种类及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上述各类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一场为了捍卫“网页作品”版权的诉讼在所难免。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种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网页作品”的概念,那么如何认定“网页”这种新生事物呢?好在著作权法留下了一个开放式的权利空间,即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青少年知识产权基础教育读本:作品种类及著作权保护

我们的大脑每天都在对客观世界做出反应,产生丰富的感受和各种想法,当把这些感受和想法用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时,就产生了作品。根据载体形式的不同,作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通过文字表现的作品。其中的文字可以是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等。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看不见,摸不着,但能听得到,如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板、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色彩等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大部分配有声音的一连串图像的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www.xing528.com)

一般情况下,上述各类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政令的畅通,新闻报道的及时传播,科学公理尽可能为公众所知晓,对以下这几类客体,通常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网页可以定义为作品吗?

2015年,上海的一家公司发现,做着同行生意的另外一家公司也建立了网站,不过这个网站怎么看都和自己家在2012年就建成的网站非常像。一场为了捍卫“网页作品”版权的诉讼在所难免。

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种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网页作品”的概念,那么如何认定“网页”这种新生事物呢?好在著作权法留下了一个开放式的权利空间,即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法官们根据这一条,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认为网页的设置即文字、图片以及页头样式的排列组合形成了一种特定表达方式,网页上每个具体的基本元素不一定都具备足够的独创性,但不同的网页设计师会根据自己的创意对这些基本元素进行不同方式的选择、排列、组合,整体的页面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表达,这些基本元素的排列方式、组合方式就具备了独创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成果,且具备可复制性。所以, “网页作品”应当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最终,只会抄袭的公司输了这场官司,付出了经济赔偿的代价。

技术延展了人类思想的载体,“表达”的方式越来越丰富。但是,版权法律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实体形态。与技术革新相对应,版权法律的调整直观地体现为对“作品种类”的不断增加,从而使创作者在各种技术发展阶段都可以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拥有控制权,以此实现对人类创造力的保护。

永久复制是指载体与作品的结合具有稳定性,能够满足作品长期固定的需求的再现样态。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限于以特定的方法和方式再现作品的行为,一般限于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而且这种再现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在印刷、拓印、复印等传统的复制方式基础上,随着模拟时代的到来,出现了新的复制方式比如录音录像等,到了数字时代,出现了数字复制类型。

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通常的数字复制包括: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作品固定在磁盘、光盘、硬盘、闪存盘、芯片等存储媒介中,将数字化作品上载或下载到计算机硬盘中等。这些复制形式都具有永久存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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