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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创意与作品的关系及版权法律保护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意到作品之间有多大距离?这一课,我们将认识创意与作品的关系,初步理解什么是作品的独创性,找到版权法律的大门,认清版权法律保护的起点与范围。从“创意”到“表达形式”的智力劳动过程,被称为“创作”。还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创意与作品的关系及版权法律保护

狩猎归来的山顶洞人,在满载而归、欢呼雀跃的同时,忘不了与野兽搏斗的惊险,历历在目的场景在脑海里翻滚,创意涌现。有人拿起手里的石块在岩石上描画起来,创意化为以岩壁为画布的绘画;有人学着野兽的嚎叫忽高忽低地呼啸长鸣,创意化为悠远绵长的乐音……创意,不断从人类智慧的脑袋里跳出来,化作多姿多彩的作品。

但是,创意能否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呢?创意到作品之间有多大距离?作品是否会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呢?这一课,我们将认识创意与作品的关系,初步理解什么是作品的独创性,找到版权法律的大门,认清版权法律保护的起点与范围。

唐老鸭的纠纷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南方沿海的一家玩具厂发现,孩子们特别喜欢迪斯尼公司的唐老鸭,他们开始生产唐老鸭形象的玩具。然而,没过多久,工厂就收到迪斯尼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在即将销毁侵权产品的时候,厂里的销售人员提出一个想法:“老板,如果咱们这个鸭子不是唐老鸭,不就不侵权了吗?”老板一想:“对啊!人家告我们侵权,是因为我们这个东西是唐老鸭,如果不是唐老鸭,看谁还能告!”

玩具厂把唐老鸭头上那个招牌式的蓝色海军帽“改造”成了绿色“贝雷帽”,把唐老鸭的海军衫涂上迷彩色,起了一个新名字,于是,“唐老鸭”变成了“冲锋战士鸭”!“冲锋战士鸭”摆在柜台上,孩子们走过来说:“这个唐老鸭有点怪哦,帽子和衣服的颜色都不大对呢!搞错了吧?”孩子们眼中看到的不过是帽子和衣服有了一些细微变化的唐老鸭,这种变化没有创造意义和价值,玩具厂所做的这种变化没能按照他们的想法“变”出一个新的作品,因此,“冲锋战士鸭”仍然是一个侵权产品。

从“创意”到“表达形式”的智力劳动过程,被称为“创作”。作品可以是全新的创作,前所未有的创作,也可以是建立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再次创作,但这种再创作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并且该变化不能“太过细微”或没有任何创造意义与价值,同时必须尊重之前作品的版权。

哈利·波特》与《威利巫师历险记》的纠纷

英国已故作家阿德里安·雅各布斯在生前创作过一系列以巫师为主角的魔幻小说《威利巫师历险记》。2009年,拥有雅各布斯版权的遗产托管方起诉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出版商以及作者J.K.罗琳,指控《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哈利·波特与火焰杯》侵犯了雅各布斯的版权。

起诉书中指出,雅各布斯在《威利巫师历险记——青紫大陆》中讲述了威利巫师参加一场巫师比赛的故事,故事中同样出现了“巫师学校”“蛇语者”“巫师火车”等情节。《哈利·波特与火焰杯》使用了与雅各布斯相同的创意,请求法院判决罗琳及《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出版商给予赔偿。

法官仔细对比了两部小说:虽然两部小说都提到了“巫师学校” “蛇语者”“巫师火车”,但雅各布斯并没有对这些新奇的想法进行深入的描写,就“文字表达”而言,显然是罗琳的描写更为具体,更为引人入胜。法官认为,“两部小说从写作风格到内容截然不同”,那些相似的情节只能算作“创意”类似,而创意是无法受到版权法律保护的。因此,法官最终没有支持雅各布斯遗产托管方的起诉。

创意没能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形象独特的哈利·波特小巫师赢得了这场版权官司的胜利。

【启示】

版权法律的领地有一个大门,“创意”是站在门外的,只有跨过门槛,将虚无的“创意”通过“表达”变成可供欣赏的实实在在的作品,才有资格进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围。

创作是我们造型综合能力与艺术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创作权也即是创造文艺作品的权利,这个是人人都拥有的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权利。(www.xing528.com)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一定会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呢?创意通过“表达”成为作品后,虽然有资格进入版权法律的大门,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有些作品将被迫离开版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从而进入公有领域,供全社会免费使用。

爱因斯坦提出的相对论,可以简洁地表示为“E=MC2”这样一个公式。那么,版权法律是否会保护这个公式呢?

答案是,不保护。

版权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平衡原则。人类制定版权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通过赋予权利,让创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卖出去,换取收入,赢得名誉,从而让创作者可以安心地创作出更多作品。但是,版权法律的最终目的绝不仅仅是保护创作者,而是为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不断积累,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所以,版权法律在确立了针对创作者的“保护原则”的同时,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又确立了一条“平衡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作品会被排除在版权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而对这种“不受保护的作品”的规定恰恰是为了让更多的作品产生。

前面提到的爱因斯坦的这个著名公式就被划到“不受保护的作品”范围之内,它虽然是爱因斯坦那个伟大的脑袋想出来的,是独一无二的,但它也代表着全人类对客观世界探索的结果,是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总结,应当成为全人类共享的知识。

还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著作权制度蕴含维持公共领域和专有领域利益平衡的政策目标,作品性质不同,公共领域与专有领域的界限不会整齐划一,利益平衡点不完全一致,对独创性的要求也就不同。

作品通常有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和功能作品之分。

艺术作品选材灵活多样,创作空间自由,布局谋篇全在乎心,常常是表达作者个性的成果,具有相对的艺术性和审美目标,其独创性要求一般较高。事实作品通常是对事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传播,其额头的汗水大于思维创造,虽然事实信息的表达可以有所创新,但是内容决定形式,其自由空间相对狭小,有些表达还具有唯一性,所以重复再现不可避免。而且对事实作品赋权也需要考虑社会政策,事实材料均存在于公共领域,赋予其过强的控制权会侵夺公共知识,吞噬公共领域。功能作品的主要价值在于实用——或描述或构建空间结构、数字组合等,具有实践指向性,比如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

在事实作品和功能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可供选择的范围比较有限。随着功能作品的发展,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唯一结果原则”,即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人通过独立方式来创作作品,如果作品与原作在表达方式上完全相同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那么可以认为任何人进行表达只能有唯一结果,作为表达思想的唯一结果,任何人对此不具有专有性。“唯一结果原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公共领域的维护,对保障表达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此类表达不受复制权控制。但是,“史料无版权”,史料的表达形式仍具有独创性,作者仍可以对事实领域内的历史地理人物传记、科学素材等客观内容的主观表达形式享有复制权。英美等国家的判例曾有类似态度,比如“巴顿传记案” “安徒生传记案” “命运之矛案”等。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知道,爱因斯坦提出的“E=MC2”公式不受版权法律保护,那么,爱因斯坦为了证明这个公式成立所写的文章《论动体的电动力学》是否受版权法律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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