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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产业秩序:行业协议实用效果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闻效仪便持此观点,认为是中大型企业与政府共谋通过行业工价方案,目的是欲裁汰小企业主,以利中大型厂家对行业利益的垄断。换言之,若要符合行业协议中最低月工资800元的标准,则该道工序起码需为9.78元。换言之,若以此计算,符合法定工时的正常月工资将分别可达1566元与2218.5元。至此,我们借由上述的分析与论证,将可清楚获知协议精神源自《统一工价表》的《行业工价表》,以及其对该地企业主与劳资关系实际所造成的影响。

地方产业秩序:行业协议实用效果

这……这……这工价太高了!我很难回去跟他们交代的啦!……

(2010年协商会上王某对陈某的发言)

小企业主:……这些都是王XX[47]他们背后弄出来的。他们巴不得我们赶紧倒闭,我们这里的工人可以全部被他们挖过去。

(2011年访谈对象:小企业主张某)

上述的场景与发言,似乎不应该出现在“中国脉络下之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中,无论是台面上或台面下,因为此种深具戏剧张力的情节与情绪性发言,都明显与较具“冲突”特质的集体“谈判”相似,而非以“和谐”为主旋律的集体“协商”所鼓励的。那么,小企业的此股相对剥夺感究竟是否属实呢?

若王某所言属实,这意味着行业工价显非最低标准,而可能是“市场均价”(亦即行情价),甚至更高。因此,小企业发出了“惨痛哀嚎”,强烈怀疑行业工价是大型企业主采取“私下勾结”的形式说服官员采纳的,以借公权之手淘汰掉小型家庭作坊,从而独享行业的垄断利益。闻效仪便持此观点,认为是中大型企业与政府共谋通过行业工价方案,目的是欲裁汰小企业主,以利中大型厂家对行业利益的垄断。而政府愿意与之共谋,便是因唯有通过将“行业工价水平”订的比“小厂支付价”还高,方得既借由保护弱势劳工以“减低罢工和上访”对社会稳定所造成之危害,同时亦可裁汰低效企业以完成“地方产业升级”的经济计划[8]

因此,正因行业工价已明显超出小企业的能力,才会发生如同闻效仪文中所言之“有许多小企业在签订仪式的会场上强烈反对之情况,但在政府的强力逼迫下,小企业只好无奈的签订该项行业协议”状况。并让闻效仪得以据此做出暗示性结论:Y乡羊毛衫行业将如同瑞典过去曾实行“团结一致的工资”般,迫使小企业倒闭,大企业得以垄断行业利益,而藉此进行转型升级。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为此,我们实有必要回顾一下行业工价的制订逻辑与议订过程。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制定了相关标准。他们以农村入户劳作的石木水匠的日工资——50元为参照对象,将自带工具的折旧和交通费扣除,8小时工作的实际收入为32元。以横机工种的“平板明收针全收”工序为例,8小时生产定额为3.79件,单件工价则为32/3.79=8.44元,加以调整,则最低工价可定为8.5元。第二轮是在7月上旬,X镇工会在反复征求劳动者意见,协会也反复征求,X镇工会代表一万多名职工利益而与羊毛衫协会代表113家企业进行民主谈判、平等协商,后在原来的计件单价的基础上提高一定幅度。以“平板明收针全收”的工序为例,从原本的8.5元提高到9元。

首先,此道工序的历年工价究竟是多少呢?经作者查证,以“平板明收针全收”此一工序为例,自2001年起,由协会自行议订的第一张《统一工价表》便是8.5元,经过一年后,2002年的第二张《统一工价表》依然是8.5元。不过,到了2003年的协商,经过行业工会主席陈红卫的“极力争取”后,才由8.5元涨为9元(涨幅约5.8%)。

按照劳动部门在2003年初的测算,8.5元是符合该年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但问题是,若一名劳工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在月法定工时174小时之中都做此一道工序,则只能获得736.02元,此明显与行业协议关于“每月最低工资不低于800元”之规定相差63.98元。换言之,若要符合行业协议中最低月工资800元的标准,则该道工序起码需为9.78元。

3.79(件)÷8(小时)=0.47(件/小时)

【1小时的生产定额】

9(元)×0.47(件/小时)×174(法定工时)=736.02(元)

【依法定工时与行业工价所得之月工资】

800(元)÷174(法定工时)÷0.47(件/小时)=9.78(元)

【符合行业工价最低月工资标准回算出的单道工序工价】

为详细了解行业工价的订定逻辑,作者亲身进入工厂学习横机与套扣等工种,并经与多数横机工人访谈后,发现一名“半熟练”的手摇横机工在制作此道工序时,平均速度约1件/小时;而一名“熟练”的手摇横机工在制作此道工序时,平均速度约1.5件/小时。换言之,若以此计算,符合法定工时的正常月工资将分别可达1566元与2218.5元。

1(件/小时)×9(元)×174(法定工时)=1566(元)

【半熟练工依法定工时与行业工价水平所得之月工资】

1.5(件/小时)×9(元)×174(法定工时)=2349(元)(www.xing528.com)

【熟练工依法定工时与行业工价水平所得之月工资】

相较之下,所谓的劳工部门在工资测算后所得的“生产定额”,明显低于一般劳工的生产速度。此速度近乎“非熟练工”所需工作时间。

其次,依照前节的访谈者表示,1993年时,手摇横机工最少一天可以赚50~60元,熟练的话,更可达到100元,那么就更遑论工资经过9年后应有的涨幅了[48]。换句话说,劳动部门引以为参照的“农村入户劳作的石木水匠的50元日工资”,甚或是“再扣除自带工具的折旧和交通费的32元日工资”是明显低于羊毛衫行业的劳动市场行情。

其三,若再考虑前述受访者对于统一工价和行业工价的表述,对于论证行业工价的水平明显“低于市场均价”就变得更有信心[49]

第四,横机工种,不但是税务部门的定税基准[50],同时也是后续工种的定价基准,故“横机类工序工价”与企业需负担的“经营成本”成正向关系。再加上前节说明的:1990年代末由于“技术性因素”与“市场性因素”造成企业主熟练横机工的依赖度极高,致使后者的议价能力增强,从而导致罢工频率增高。这也就不难理解一件事:行业工价表中,横机工种的工序便达30道之多,占了总工序数60道50%的比例[51]

至此,我们借由上述的分析与论证,将可清楚获知协议精神源自《统一工价表》的《行业工价表》,以及其对该地企业主与劳资关系实际所造成的影响。

(1)就议订的精神上来看,《行业工价表》为普遍不谙毛衫制程的企业主搭建起一个对于“工价水平”信息相对透明的平台,以使其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应对该时工资议价能力最强、罢工频率最高的外地横机工。

(2)从议订的过程观之,《行业工价表》更像是作为“事前协调资方工价”与“事后解决劳资争议”之用,而非“事前与劳方协商工价”,以促使资方能对劳工涨薪的期待做出某种程度的正面回应。

(3)从协议的议订与执行方式而论,《行业工价表》并未对Y乡小家庭作坊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反之,其减低了企业主们需负担的劳动成本,从而加大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因此,Y乡的企业主们在《行业工价表》的指导下,在面对深谙毛衫制程的熟练工时,可以在工价的订定上取得能与之相抗衡的议价权力。同时在“多数采取先生产后销售的企业主缺乏专业能力以克服市场风险”与“资方未以用工合同向劳工承诺兑现招工工价”的情况依然不变下,企业主仍可将源于市场风险的损失转嫁予劳工。即便劳工因工价过低而有所不满,并寻求第三方介入解决时,企业主也得以采用明显“低于市场工价水平”的《行业工价表》作为最终支付标准。

但最重要也最值得讨论的是,在“行业工价的水平是明显低于市场均价”,且多数企业主时至今日支付工资的方式依然普遍续采与行业协议规定相违的“工资季结或年结制”的情况下,为何劳工并未如同以往般会有所不满,甚而从事跨厂抗争或上访投诉呢?本文认为原因有二:

其一,便在于作为“事后解决劳资争议”的行业工价表及其执行方式所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由于企业主与企业主之间、劳工与劳工之间、劳工与企业主之间、企业主与政府之间,以及劳工与政府之间,“每人口中”都各有一张工价表。这便使得企业主有挖工的诱因、劳工有跳槽的动力,而政府却为劳资双方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所苦恼。因此,当政府有了一张“获得大家同意”的工价表时,那么即便劳工无论是真被压榨,还是基于短期投机而想转厂,其跳槽的诱因都会大大降低。因为无论闹到协会、镇政府或上访到市政府抑或劳动相关部门,最后的结果可能都是一样的:“我们按工价表说的算”。此外,(前节已述之)劳动相关部门在处理劳工年中转厂的案件的方式(执行标准普遍会再下浮20%)则更降低了劳工诉诸厂外抗争与上访的诱因。

其二,《行业工价表》所订工价水平普遍低于厂家现实支付价约三至四成,相对于劳工的否定态度,对于此制度持肯定态度者,多会通过赋予“上访频率的负增长”与“行业工价表持续与高于最低工资”两组现象正向关系,以论证该地的行业集体协商经验应总结并加以推广。然而,此一论断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从行业协议和“最低工资”的工资对比来看,行业工价表中所规范的各道工序之工价确实随着最低工资逐年增长,但年均增幅并未高于最低工资(见表1)[52]

其次,尽管从“劳工上访”的统计数字观之,劳工上访案件数确实在两到三年之间渐趋为零。但问题是,劳工真的从行业协议中获益了嘛?他们真的是因获益,从而无需再借由上访以争取“更高的”工资,或企业应付但未付或减少支付其“法定的”薪资权益吗?

表1 行业工价表之六道工种[53]平均工价相对于W 市最低月工资之年均增幅比较表

资料来源:自行编辑自历年政府公告与行业工价表。

关于“行业协议是否让劳工们有获益之感”的问题,这确实是主观的,但从上述对于劳动相关部门如何在第一轮集体协商便低估生产定额的分析,即可知行业协议“抑制工价”的特质。其次,关于“劳工是否因得益于行业协议而减少停工上访”的问题,本文认为《行业工价表》确实有效防堵了劳工们跨厂抗争和上访的各种可能与诱因,但其不满与争取合理工价的(厂内)罢工行动依然存在,只是被局限于工作现场,而无法被纳入到劳动部门的统计数字。

不过,尽管行业工价表大幅削弱了劳工诉诸跨厂抗争与上访的诱因,并防堵了借此迫使政府介入以使资方让步的“空子”,但劳工在年中借由“厂内罢工”向企业主争取合理工价的行动,仍旧是该地毛衫行业的年度大戏。在作者访问过的厂中,有近乎六成比例的劳工依然在年中即将进入旺季时(约7~9月),以罢工的方式要求“提高或尽早宣布工价”。以LJB厂为例,横机工人刘学兵向作者表示,由于从五月开工至七月中旬,他们从事了好几款工序的生产,但是企业者始终没开出工价。企业之所以不断推迟工价公布时间,是希望能让劳工熟练后再公布工价会较划算。但在苦等近两个月仍得不到公布的情况下,不耐烦的劳工便进行罢工,并派代表向企业主表明“不公布就不开工”的想法,同时还说“人家那个厂都公布了,而且还比去年高,所以我们最好是不要比人家低……”,老板答道“好好好,我马上回去算算,后天公布……”。结果,据劳工表示,老板隔天气急败坏地跑到车间找代表的劳工说“少来了,人家厂都还没公布……”。不过,由于劳工方的态度强硬,且被停工的款式也急着出货,因此企业主在迫于无奈的情形下,便公布了该道工序的工价[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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