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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失信惩戒设定与实施程序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失信惩戒的法治化,必须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与实施程序。针对此种情形,立法应当首先规定失信惩戒的设定主体,并对不同主体的设定权限予以规定。因此,失信惩戒措施实施的第一个环节是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未经申辩,不得作出失信惩戒。对失信惩戒人权利影响重大的,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并经依法组成的惩戒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负责惩戒的会议合议作出,惩戒形式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告知其基本的救济权利。

社会信用法:失信惩戒设定与实施程序

目前,我国失信惩戒设定的主体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也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36]。大量主体设定各种形式的失信惩戒,很容易侵犯到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失信惩戒的法治化,必须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与实施程序。

(一)失信惩戒的设定程序

1.明确失信惩戒的设定主体与权限

当前,我国失信惩戒设定缺乏程序规定,似乎任何主体,特别是行政部门都可以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文件,设定失信惩戒,导致失信惩戒存在泛化危机。针对此种情形,立法应当首先规定失信惩戒的设定主体,并对不同主体的设定权限予以规定。这是失信惩戒设定程序化的前提。

2.明确失信惩戒的制定程序

失信惩戒规则是约束社会主体的“信用法”,其制定应当遵循一般立法基本规则,但与其他立法不同的是,失信惩戒是惩戒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由于一些违法行为会被纳入失信惩戒的范围,因此,当失信惩戒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时,必须确保该违法性具有“失信”性质,而不是所有违法行为均被纳入失信惩戒,否则失信惩戒的正当性将存在的疑问。为此,失信惩戒的设定,在遵循一般立法规制的前提下,还需遵循三项规则,一是应当论证失信惩戒措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二是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特别设置公众参与或听证程序,以便所设定的惩戒具有契约性,而非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三是失信惩戒的该项立法,应当有足够的公示和宣传期,以确保公众知晓违反该规制将构成失信。(www.xing528.com)

(二)失信惩戒的实施程序

1.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告知程序

失信行为是触发失信惩戒的源头行为。因此,失信惩戒措施实施的第一个环节是对失信行为的认定。目前,立法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尚未明确,只是根据各种以失信惩戒为内容的规范事先假定某种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至于此结论的形成过程则无涉及。此种失信行为的认定过程,亟须程序规制,因为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其所面临的失信惩戒是相对确定的。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较而言,失信行为的认定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而信用信息大多来自行政主体日常的管理过程中,无须相对人的特别授权、配合甚至知晓,某行为人是否已经失信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处于本人并不知晓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对认定环节的规范机制,那么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对此,立法在认定程序中应设定强制告知程序,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失信记录的时间、失信记录的具体形式(包括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失信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失信记录的有效期限等。[37]

2.失信惩戒措施实施的核心程序

首先是异议申辩。在认定社会主体行为失信后,将作出惩戒决定,但根据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在其权益受到不利影响之前,均应有申辩和说明理由的机会,因此在作出失信惩戒决定之前,应当允许被惩戒人陈述和申辩。失信惩戒的陈述和申辩,主要有针对信用信息异议和对惩戒措施的申辩。为此,在失信惩戒作出之前,应当存在一定的缓冲时间,允许并告知被惩戒人提出异议和申辩。未经申辩,不得作出失信惩戒。其次是惩戒决定。不同类型的失信惩戒性质不同,对失信行为人权利的影响也相去甚远。因而需要根据不同的失信惩戒种类,设定不同的决定程序,但均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进行认定,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明确的行业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失信惩戒人权利影响重大的,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并经依法组成的惩戒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负责惩戒的会议合议作出,惩戒形式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告知其基本的救济权利。最后是送达或通知。失信惩戒决定书制作完毕之后应当送达失信行为人,未经送达,失信惩戒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失信惩戒的形式不一,有些惩戒措施,如列入黑名单、降低评分等措施,难以采取送达方式,但需要通知到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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