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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体系分类 - 《社会信用法概论》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失信惩戒是指对所有失信行为的各种惩戒,包括警示约谈、增加抽查频次、取消优惠政策、取消招投标资格、联合惩戒等。而狭义的失信惩戒仅指失信惩戒。本书采用广义的失信惩戒,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分类规定不同的惩戒措施。问题是,在当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对失信行为的分类是不统一的。针对一般失信行为,应该以教育为主,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失信惩戒体系分类 - 《社会信用法概论》成果

失信惩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失信惩戒是指对所有失信行为的各种惩戒,包括警示约谈、增加抽查频次、取消优惠政策、取消招投标资格、联合惩戒等。而狭义的失信惩戒仅指失信惩戒。本书采用广义的失信惩戒,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分类规定不同的惩戒措施。问题是,在当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对失信行为的分类是不统一的。例如,《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第三十七条)、一般失信行为(第三十八条)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四十条)。《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仅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第三十条)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三十一条)。《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三条)、较重失信行为(第十九条)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书认为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是比较合适的。针对一般失信行为,应该以教育为主,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针对较重失信行为,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2)行政管理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3)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降低信用等次或者不适用信用加分等优惠优待;(4)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5)城市交通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优惠优待;(6)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42]而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就应当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措施:(1)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2)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3)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4)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6)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4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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