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守信激励-社会信用法概论

加强守信激励-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目前守信激励法律制度建设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确定守信激励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引和规范守信激励实践。因此,守信激励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定条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对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条件,实施主体应依据守信激励的基本原则作出裁量,不得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公正执法。三是符合法定激励形式。程序合法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加强守信激励-社会信用法概论

法律原则能够补充规则的不足,并在实践中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在我国目前守信激励法律制度建设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确定守信激励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引和规范守信激励实践。

守信激励,目前多为行政推动,并以公共资源为主要激励依托,因而守信激励的基本原则除根据自身特色选定外,还需要遵守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一)激励法定原则

激励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激励措施的设定、实施和救济应当依法进行。确定激励法定原则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在由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的守信激励措施中,由于往往涉及行政资源的分配,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二是在由社会组织等设定和实施激励时,法定原则相对宽松,但仍可能涉及反垄断、歧视待遇等法律问题,因而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1.依法设定守信激励措施

守信激励措施须依据法律法规经过一定程序设定。守信激励措施,根据权力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主体自由裁量范围内可决定的激励措施,如予以减少检查、减少审查等仅仅只是办事效率上的便利,此类并不对其他相对人形成不利;二是行政主体无权自行决定的激励措施,这类措施可能构成对其他相对人不利或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如给予信用良好社会主体一定特权,此举不仅将对大部分人构成不利,也超出了行政主体的权限。前者由于激励措施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因而行政主体可以自行设定,但设定应依据一定程序,以便接受必要的法律审查(如避免歧视待遇)和让公众知晓,以有效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后者原则上应由法律规定,因为激励所动用的公共资源属于全民所有,行政权若擅自创设将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2.依法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是指守信激励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激励权限、条件、形式和程序。

一是符合法定奖励权限。实施主体在实施守信激励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的激励权限,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任意实施守信激励。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主体实施激励措施应与其行政权限协调一致。

二是符合法定激励条件。守信激励条件是衡量某一行为是否为受奖励行为的法定标准,是行政相对人能否获得守信激励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守信激励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定条件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对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条件,实施主体应依据守信激励的基本原则作出裁量,不得以自己的意志代替公正执法。

三是符合法定激励形式。法律或相关规范根据守信行为的不同,规定的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奖励形式,行政主体应依法适用。

四是符合法定激励程序。程序合法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在行政性的守信激励中,行政主体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实施程序,在没有明确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程序的适用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www.xing528.com)

守信激励措施不管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实施中,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守信激励只有公平公正才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才能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如果奖励不够公正,还会影响激励措施本身的信用。

1.平等对待社会主体

被平等对待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守信激励措施发挥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守信的关键。平等对待,一方面要求立法和行政机关设置激励措施时,要确保社会主体获得激励的机会均等。如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的将献血作为信用加分项而接受信用激励,[24]违背了平等对待原则,因为有些主体纵然有献血意愿,但未必具备献血能力,如此必然导致相当一部分公民被排除在激励范围之外。另一方面要求激励实施者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对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均能享受同等的奖励机会和权利。

2.激励与守信程度相当

激励与守信程度相当是指守信行为人的守信行为与其应得奖励相适应,即实事求是地按行为、守信程度给予信用激励,使行为人的守信值与所受奖励具有正相关性。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考虑,同等条件的人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同条件的人可以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平等对待要求的是,实施同样守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获得同样的奖励,即同等条件获得相同待遇;激励与守信程度相当,要求的是实施不同守信行为的主体,在守信激励中应当受到不同的待遇。

3.合理考量

合理考量是指作出信用奖励时,应综合、合理考虑各种因素。实施守信激励时,首先,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要符合授权目的,在无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其次,实施主体在作出信用奖励时,应没有任何个人利益和个人偏私,通过守信激励所要实现的是促进人人守信,而非其他。最后,守信激励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实施主体一旦确立了某些标准、原则,就必须遵守,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三)信赖保护原则

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25]在守信激励实施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信用激励实施主体保护守信行为人的法定利益与应然利益。其一,实施主体应严格依据法律与有关信息履行自己的职责。若行为人的信用值符合条件时,实施主体必须履行法定的激励措施,而不能借助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理由拒绝给予守信行为人相应利益。否则,会降低政府的威信,损伤社会主体坚持守信的积极性。其二,我国应推动守信激励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一般而言,制度施行时间越长,公众对其信任度越高。[26]因而,我国应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确定我国将长期施行守信激励制度,消除社会主体的疑虑,激励社会主体自主提升信用度,从而提升守信激励制度的社会效果。

(四)有效激励原则

有效激励是指守信激励措施的设定与实施应当能有效地促进相关社会主体积极守信。这就要求守信激励措施的设定具有科学性,激励措施与守信行为具有关联性,能够有效引导社会主体实施守信行为。一些守信激励措施设置不科学或不能与行为人的信用行为相关联,导致守信激励措施与诚信社会建设毫无关联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尽快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