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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服务体系构成及功能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服务体系是指由构成信用服务的各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体系。法律授权的产生同时意味着明确了特定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这时,该信用服务机构既成为信用服务的中心,同时也是相关信用信息的集散和共享中心。该企业或其部门此时即发挥了相关的信用服务机构功能。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服务体系构成及功能

信用服务体系是指由构成信用服务的各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体系。信用服务体系至少应包含三大系统:(1)以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代表的信用信息归集与授权系统;(2)以各领域信用服务机构为代表的信用服务机构系统;(3)以企业和个人为代表的信用服务对象系统及伴随其信用需求所产生的信用产品应用场景系统。

在该体系中,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的组织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上游,其功能体现在两点:(1)为下游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信用信息接口,使得信用信息得以共享。如中国人民银行从2002年10月开发、2004年12月试点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搜集信息全面、覆盖面适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3]又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掌握着特定通信行业消费者的数据,既可以向下级单位开放共享,也可以向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产生的效益无疑是巨大的。(2)明确法律依据、授权主体与监管单位。首先,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需经法律的授权;其次,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需经法律的授权;最后,信用信息的获取需经法律的授权。法律授权的产生同时意味着明确了特定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如同样是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涉及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活动,应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涉及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活动,则应受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监管;涉及企业债评级活动,则应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4]

企业与个人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下游,其功能体现在:(1)需求决定供给,企业与个人有着什么样的信用需求,相应的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与产品便会伴随着需求而产生。传统的信用需求如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管理、信用培训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与个人多样化的信用需求完全可能从中产生,如近些年的校园网贷诈骗,其中同样包含了信用的需求,校园网贷反欺诈的信用服务就可能由此产生。(2)精准地分割信用服务市场,形成信用服务产业的分工与整合。信用服务机构,既可以是大型的、全国的、从事多项信用服务的综合性机构,也可以是专门针对特定行业、企业、人群,专门从事特定信用服务的“小而精”的专业机构。了解信用服务的对象,有助于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分工,依据对象信用需求创新信用产品,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www.xing528.com)

上述系统中,各系统内主体承载和发挥的功能并不是绝对的。如信用服务机构完全可以在其形成规模后,自发建设专属其业务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合法的范围内直接向企业、个人归集相关的信用数据。这时,该信用服务机构既成为信用服务的中心,同时也是相关信用信息的集散和共享中心。企业作为信用服务的对象,本身也可以进行信用管理与建设,发展出内部适用的信用调查、评价服务,并对外进行市场化拓展,如“芝麻信用评分”“蚂蚁花呗评分”等。该企业或其部门此时即发挥了相关的信用服务机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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