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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系统管理:行政管理与主体

时间:2023-08-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6.2.1 水行政管理主体水行政管理的主体按 《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水务系统管理:行政管理与主体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马克思,《评 “普鲁士人”的 〈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1884)。行政是国家的一种活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有别于社会组织、企业的 “私人行政”,是属于“公共行政范畴,表现为国家对社会日常事务的组织、管理。采取行政措施管理涉水事务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和法规所赋予的组织和指挥权力,对水务管理工作制定方针、政策,建立法规、颁布标准,对全社会水事活动实施组织领导、行政决策和监督协调的管理。它是管理水资源及其环境等涉水事务的体制保障和组织行为保障。

3.6.2.1 水行政管理主体

水行政管理的主体按 《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定,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和其派出流域机构、地方各级(县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管理的客体(对象)是全社会的水事活动,一切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及其环境等的重要涉水事务活动及由此产生的重大社会矛盾都要依法纳入水行政管理的范围。

3.6.2.2 水行政管理特点

水行政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复杂性,决定其具有行政决策的复杂性、组织责任的重大性、管理体制的统一性、管理成果的共享性、管理效益的多重性及运行机智的能动性等特点。(www.xing528.com)

3.6.2.3 水行政管理内容

水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水务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并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或社会报告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及水务管理状况;②组织制定国家和地方的水管理政策、工作计划和规划,并把这些计划和规划报请政府审批,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③运用行政权利对某些区域采取特定管理措施,如划分水源保护、确定水功能区、超采区、限采区、编制缺水应急预案等;④监督、管理水务市场的建设与运作,维护供需水协调发展局势;⑤监管水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各类水价;⑥对一些严重污染破坏水资源及环境的企业、交通等要求限期治理,甚至勒令其关、停、并、转、迁;⑦对易产生污染、耗水量大的工程设施和项目,采取行政制约方法,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环保和节水“三同时”原则;⑧鼓励扶持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的活动;⑨调解水事纠纷等。

行政管理手段一般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准法治性,行政手段既是水务日常管理的执行渠道,又是解决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强有力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只有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保障水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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