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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出台完备的单行社会信用法:社会信用法概论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信用法出台后很可能会和现行的部门立法、地方性法规中信用管理部分相冲突,届时不仅需要从法律效力层级上支持社会信用立法,也需要各地区因地制宜颁布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同时也需要从真正实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救济的角度制定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社会信用法的司法实践运作。

加速出台完备的单行社会信用法:社会信用法概论

(一)制定法律层级社会信用法单行立法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代洪流下,信用主体仍然面临着权益救济的现实困境,在《民法典》中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益以及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指引下,确有必要建立体系化的社会信用法单行立法,采用集中式的单行立法模式来结束现有信用立法没有章法、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出台社会信用法既是对现有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一次整体归纳,也是总结现有部门立法、地方性法规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的良机,更是站在法律的更高层次将社会信用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社会信用定义、信用主体关系、信用行为、信用主体权益等基础概念予以确定。在明确基础理论问题后,再回应社会急需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问题,这无疑是兼具理论支撑和立法技术的安排,也为法律层面增设信用主体权益提供了一条可行道路。(www.xing528.com)

(二)完善社会信用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出台社会信用法牵涉到同已有的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并且在社会信用法颁布之后,如果要实现良好的立法目的,需要从法律到法规到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立法举措的同步配合。社会信用法立法起草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也因为部门起草稿往往会带有部门利益,不能完全从全国、全局性利益考虑来制定社会信用法,只有历经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等程序,才有可能制定出符合全国、全局性利益的社会信用法。社会信用法出台后很可能会和现行的部门立法、地方性法规中信用管理部分相冲突,届时不仅需要从法律效力层级上支持社会信用立法,也需要各地区因地制宜颁布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同时也需要从真正实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救济的角度制定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指导社会信用法的司法实践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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