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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道德、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虽然具有多种含义,但其作为道德规范的规定则是首要的。实际上,对于人们信用义务的规定,总是存在着制度的“漏洞”和“空场”。而且,道德的作用范围并不限于制度所留下的余地或“空场”,而是包括制度作用范围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广大领域。可以说,信用关系总是与道德相关且为道德所调整的。法律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正是法律所确定要保护的利益。道德可以体现为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

社会信用法概论:信用、道德、法律的关系

信用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没有信用,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秩序,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运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建立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有赖于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也有赖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信用职能机构的建立。

(一)信用与道德

信用的道德意蕴涉及人们交往中的主观态度、客观行为以及交往关系的性质三个方面。[22]

首先,信用是人们交往关系中的道德态度和道德立场的体现。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使交往活动能顺利进行、交往目的得以实现,就要求交往主体必须承认对方的权利。尊重和维护对方的利益,是人们交往关系得以维持的前提。这种对于权利的承认、尊重和维护是通过对于交往主体的义务规定表现出来的。主体的责任感、义务感,或者说对于他人权利的承认与尊重,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有的道德立场和道德态度。

其次,信用是人们交往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信用虽然具有多种含义,但其作为道德规范的规定则是首要的。作为道德规范的信用,对于主体的要求,并不只停留于人们对待道德的主观态度和动机,而是同时要求付诸行动,即不仅要诚实,而且要守信。诚信的道德态度和道德动机,必须落实在自觉履行契约义务和非契约义务的客观行动上。信用是人们的主观道德态度和客观道德行为的统一。

最后,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基于信用道德对主体的主观道德态度和客观道德行为的要求而形成的信用关系,是一种目的性的交往关系,而非手段性的交往关系。所谓目的性的交往关系,指的是交往关系本身成为人们进行交往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

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前提和基础。信用义务是人们交往关系中的普遍要求。虽然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制度化规范成为社会信用秩序的基本保证,但是对于普遍的交往关系而言,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将所有的信用义务要求都规定下来。实际上,对于人们信用义务的规定,总是存在着制度的“漏洞”和“空场”。对于人们信用行为和信用关系的调整,总是存在着制度不能介入的“禁区”和“盲点”。而且,道德的作用范围并不限于制度所留下的余地或“空场”,而是包括制度作用范围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广大领域。可以说,信用关系总是与道德相关且为道德所调整的。

(二)信用与法律

信用危机的产生源自利益冲突,而法律恰恰是为了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尊重和保护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也体现为一种利益的分配机制。法律用以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正是法律所确定要保护的利益。不难明白,如果法律完善,利己心也不一定导致罪恶。

法律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衡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围绕着利益,法律对于信用的约束和保护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将主体的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包括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等),保护信用者获得最大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是法律又约束主体必须遵守信用,并把信用及其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对不守信用者以维系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予以惩罚。[23]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信用保护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来体现的。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从而能够保证民事活动当事人双方及社会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我国《刑法》里也将诚信作为基本原则。其他各部门法,尤其是金融业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体现了信用的要求。

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过分关注法律而对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法律和信用既有替代性,又有互补性。就替代性而言,当事人讲信用的积极性越高,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合同就越没有必要签订,法律的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法律制度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信用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性而言,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信用同时起作用,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用的成本就越高,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用的社会里,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24]

(三)信用的道德支撑和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有赖于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以及市场信用理念和意识的强化,也有赖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信用职能机构的建立。

1.社会信用的道德支撑

加强社会信用的道德支撑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25]

一方面,以道德观教育为切入点,构建信用体系的思想道德基础。教育始终是改变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根本途径,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质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大力营造信用文化。文化具有整合人群、统一价值观念的作用,它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广,约束成本更低,效果更佳。信用文化的形成能够使诚信准则深入人心,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信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人人都有一种“其他人会遵守道德” 的理性预期。因此,应运用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种社会教育途径,加强媒体宣传、典型引导等,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光荣、信用缺失可耻的道德氛围,提高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另一方面,建立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道德可以体现为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但也常常有例外。主体进行道德选择时,由于种种原因,其最后选择的行为与其内在意识不一致。这就存在着一种可能:即使人的道德意识没有改变,社会也能通过外部强制力,使其实施道德选择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因此,道德建设可以从制约人的道德选择入手,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的道德要求。再通过长期的培育,使外部规范逐渐内化为人的意识,使人逐渐达到道德自觉,从而使道德建设达到更高层次。建立道德建设长效机制,营造道德意识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能最终决定道德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2.社会信用的法律保障

法律是社会信用的重要保障,它为人们处理信用关系提供了普遍、规范和公正的规则,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监督机制,是遏制不守信用行为的最有效武器,可以弥补道德约束机制的不足,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意识、不讲信用者,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才能促使其遵守契约,承担责任。因此,要实现对社会信用危机的有效控制,必须建立一个具有完整结构的信用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就是规范企业、个人、政府等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如产权制度、征信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才能确立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形式的确认、信用工具的采用、信用教育和研究活动的组织等内容,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管理和保障信用获得的主要手段和运行机制。

第一,用法律强化道德准则。在社会生活中,法律与道德是并行不悖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需要道德的支撑,而道德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法律手段的运用。当一个社会的道德不足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秩序时,就可以将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反之,当某些法律规范的要求已经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时,法律就事实上完成了向道德的转化。与法律的“硬性” 比较,道德无疑是“软性”的,将道德的基本准则法律化,即硬化道德标准,有助于形成以内省为核心的自律与以约束为核心的他律相结合的道德建设机制。[26]

第二,建立明晰的产权法律制度。产权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产权明晰是信用实施的内在动力。“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27]如果没有真正的所有者,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在信息不对称时,出于短期利益的驱使,实施信用行为无益,信用的积累很难产生未来预期。只有产权明晰,所有者追求长期利益,在交易频度足够、交易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交易一方隐瞒信息欺骗另一方的可能性减小,所有者建立和维持信用才能得到信用投资。因此,要想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制度,就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法律制度。就此而言,《民法典》物权编无疑为一定范围内产权的界定和有效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信用制度主要由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制度和国家信用制度构成。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基础性工作,规范、引导和监管个人的行为更应成为信用立法首要的事情。学术界长期关心的是商业信用问题,殊不知,商业信用建立的背后,实际上是对个人信用的考察以及考察结果对个人的经济、社会交往的制约问题。因此,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生存空间的大问题,其深远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显现出来。因此,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制度法”“个人财产申报法”“个人破产法”等相关配套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披露以及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28]目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所惩戒的失信行为应是信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和违约的行为。通过建立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的失信成本,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督失信行为,从而使失信者认识到,失信者对抗的不仅是交易的相对方,而且涉及整个社会。应该把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转化为失信方和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者受到整个社会的惩罚。讲信用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任何一个社会要获得长足的发展,都必须以讲求信用为基础。只有人人讲求信用、信守承诺,才能营造一个和谐、有序,有利于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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